安慶: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

安慶市公安局

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確診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或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等人員,不主動報告或隱瞞情況,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疫情防控部門執行人員核查、車輛檢查、防疫檢疫、強制隔離、疫區封鎖、設置隔離點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擅自營業復工,或舉辦宴席、聚餐、聚會、文體活動等,引起群眾聚集的;

  五、侮辱、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疫情防控人員,或擾亂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秩序的;

  六、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生產、銷售偽劣藥品、口罩、手套、消毒藥水、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防治防護產品和物資的;

  九、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衝闖防疫檢查點、隔離區、警戒區的;

  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十一、村(社區)、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部署的封閉式管理、核查來往人員、強化重點人員管理、杜絕人員聚集等防控措施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群眾撥打110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

安 慶 市 公 安 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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