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十)

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十)


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十)

众志


成城


战疫情

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十)


黑龙江省司法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工作要求,主动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防控疫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收集整理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法律职业资格备案和档案调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2月4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便于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就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备案和申请档案调转事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停止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职业变更备案,年度备案截至日期延至第二季度末。职业变更备案在疫情防控结束后现场办理。

二、自2020年2月6日零时起,申请调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档案人员,向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邮寄申请材料或通过关注“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理。

其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事宜可向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咨询。

咨询电话:0451—8229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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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关于暂停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相关业务的通告

2020年1月28日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大量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驾驶人和学员朋友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1月28日起暂停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驾驶人审验、满分教育等业务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暂停全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

1、已成功确认考试预约的考生,各地市车管所将统一为其办理取消考试业务,相关考生会收到短信或电话告知信息。此次取消考试不计入考试次数,不影响考生下次考试预约申请的时间和次序。

2、已提交考试预约申请,但未确认考试预约结果的考生,可登陆黑龙江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l.122.gov.cn)或交管12123APP客户端自行取消考试,也可通过各地市车管所为其办理取消考试业务,此次取消考试不计入考试次数,不影响考生下次考试预约申请的时间和次序。

3、暂停业务期间考生学习证明临界到期的,请考生及时与所属驾校或车管所联系统一登记备案,并保持电话畅通,待考试业务恢复后,各地市车管所会统一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学习证明过期的问题。

二、全省范围内暂停驾驶人审验和满分教育学习、考试业务。

三、其他交管业务尽量采用黑龙江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l.122.gov.cn)或交管12123APP客户端办理。

四、恢复以上业务时间将另行通告。请关注互联网站黑龙江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l.122.gov.cn/)和微信公众号“黑龙江交警”。

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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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

优先通行保障服务


2020年2月4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落实保障措施构筑“绿色通道”,开辟救助渠道,切实保障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及医护人员、防疫药品、医疗器械、重点生活生产物资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保障服务对象

1.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正反面)的车辆;

2.未持证但经核实属于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的车辆、运输民生应急物资的车辆。

二、保障服务部门

1.市、地内跨区、县运输服务保障沟通协调工作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省内跨市、地运输服务保障沟通协调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

3.跨省运输服务保障沟通协调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

三、省内各地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络员:

赫振宇,电话:13766976599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胡良栋,电话:13945165009

齐齐哈尔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李 冬,电话:18946290024

牡丹江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王宏伟,电话:13945306816

佳木斯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孙天佳,电话:18745467777

大庆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卢渴新,电话:18646699229

鸡西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刘文君,电话:13945807776

双鸭山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王洪兵,电话:13946665333

伊春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刘晓龙,电话:18445815505

七台河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郝 屹,电话:15804648000

鹤岗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肖培鑫,电话:18404681617

绥化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曹文玉,电话:13904551399

黑河市交警支队联络员:

高 峰,电话:13304562188

大兴安岭地区交警支队联络员:

陈曦彤,电话:13039936666

垦区交警支队联络员:

高显春,电话:15046059085

林业交警支队联络员:

郭 强,电话:15504605000

黑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联络员:马德玉, 电话:13945678987

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在通行时遇到问题的,可拨打上述电话获取帮助。为确保合理分配道路及检查站检疫资源,无关人员请勿拨打骚扰电话,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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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

车辆通行的补充公告


2020年2月4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扩大应急保障物资范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

为更加方便应急运输车辆通行,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登录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二、进一步扩大应急保障物资范围

应急保障运输范围除各类应急物资、捐赠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医患及防护人员转运外,所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生活物资和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物资运输均纳入应急保障运输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通行,确保生命运输通道、生活运输通道和生产运输通道便捷畅通。

三、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

各市(地)、县在加强疫情防控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证应急运输车辆、有明显标识的物流快递等车辆的货物送达。各市(地)、县交通运输部门、省交通投资集团等收费公路运营机构要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应急车辆疏导工作,确保应急运输车辆“一证在手、全省通行”。对运输上述物资的无通行证车辆,有关方面经查验后也要予以放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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