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農村群體性聚餐監管八條措施

今日,金堂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轉發了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關於印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農村群體性聚餐監管八條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

對組織群體性聚餐活動造成疫情傳播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疫情防控期間農村群體性聚餐監管八條措施

一、各地要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將疫情期間禁止農村群體性聚餐工作納入疫情防控工作統籌部署。本文所稱群體性聚餐,是指2戶及以上家庭人員聚集聚餐(含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單戶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視為群體性聚餐。

二、強化鄉(鎮)、村(社區)疫情防控工作網格化管理,調動、充實村(社區)工作力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公告(第2號)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禁止群體性聚餐。

三、以村(社區)為單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QQ、流動宣傳車、標語等宣傳方式,加大對禁止群體性聚餐規定、疫病傳播途徑、疫病危害性、法律後果的宣傳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識。

四、充分發揮村(居)民自治作用,強化投訴舉報工作,增強村(居)民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能力,引導群眾對設宴聚餐行為自覺抵制、堅決勸阻、迅速舉報。

五、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鄉村廚師及專業加工團隊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引導,禁止其在疫情防控期間承辦群體性聚餐宴席。

六、暢通12315投訴舉報渠道,快速受理違反禁止群體性聚餐規定的投訴舉報信息,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違規開展群體性聚餐行為。

七、各地黨員幹部要帶頭落實有關規定要求,不得組織、參加群體性聚餐活動,並做好身邊親朋好友的宣傳勸導工作。

八、對組織群體性聚餐活動造成疫情傳播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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