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規深度解讀: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最低價中標”退場

2019年招投標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2019年12月,自1999年頒佈已經施行近20年的《招標投標法》迎來大修!此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標領域長期存在、行業廣泛關注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並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

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採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再見,最低價中標!

  2019年,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在政府採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覆: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採購。

  此次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週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內廣為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