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了一套福利房,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现在单位辞职办手续,单位要收回房子,合理吗?

王小哥的健身梦


国企分给你福利房,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我的理解,给你的是福利房,说明该房是福利性质的,只有其单位职工才能享受,从法律上讲,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在职职工为条件。至于工作年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就得干到退休。你符合条件,该房的产权系你所有,你不符合条件,企业收回福利房,理所当然,国有资产不是随意送的。因为附条件的赠与应满足所附条件,否则该赠与行为未最终完成。当然你如工作多年,你看看果能和单位协商补偿一定价格。总之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沒有完全成就,赠与不成立。


依山傍水758


福利房真的是个好福利啊。先让我羡慕五分钟!

国企是否能在你离职的时候收走房子,还是要看国企是怎么把房子分给你的。

国企一般分福利房的办法有三种:

第一种,直接赠予式的。即什么都不签,什么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过到你的名下,就归你了,这样获得的房子,无论你什么时候离职,怎么离职,房子都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二种,租赁房改式的。即先把国企的房子租给你,然后办个租赁权证,你先住着,再经过房改的程序,通过工龄折抵,租赁户补交一部分钱的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就是平时所说的公房买产权。这样的房子,只要你获得了产权,那么即便你离职了,房子也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三种,协议式的。即你和国企签定了合同,虽然房产证上写着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条件的,即你要在国企服务满多少年,房子归你。或者你和国企之间各占多少的产权份额等等,这种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这样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说了,但大的原则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帮到你。


奉天律师官司通


我是一名HR,关注我,为你解答职场困惑。

在现今很多公司都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的情形下,单位能给员工分一套房,真是太令人羡慕的福利了!至于辞职单位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我的看法如下:

一、从公司制度角度来说离职了收回福利是应该的

这套房子是作为福利给员工,如果是公司全款买的,那么离职了收回房子理所当然,公司的福利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才有的,辞职了解除劳动关系了收回也是正常操作。

如果是公司的房子公司出一部分钱,比如付了首付剩下的钱由员工承担,那么员工离职了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待商榷。主要是在于题主有没有在这个房子上花费一定的资金。

二、从法律角度来说题主可能还有胜算

以上是基于人情方面的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既然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证明这个房子的归属权应该是你的,可能算是赠予的一种形式,如果你要和公司打官司来要回这套房子,可能会有胜算,你可以找律师朋友咨询一下,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和公司反目,你自己衡量一下,最好的做法是和公司协商好,自己出一些钱把这个房子买下来,这样皆大欢喜。

这种福利在给员工时应当定好规则并让员工知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给公司带来损失!


HRGOGOGO


律师夏晓东

福利房真的是个好福利啊。先让我羡慕五分钟!

国企是否能在你离职的时候收走房子,还是要看国企是怎么把房子分给你的。

国企一般分福利房的办法有三种:

第一种,直接赠予式的。即什么都不签,什么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过到你的名下,就归你了,这样获得的房子,无论你什么时候离职,怎么离职,房子都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二种,租赁房改式的。即先把国企的房子租给你,然后办个租赁权证,你先住着,再经过房改的程序,通过工龄折抵,租赁户补交一部分钱的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就是平时所说的公房买产权。这样的房子,只要你获得了产权,那么即便你离职了,房子也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三种,协议式的。即你和国企签定了合同,虽然房产证上写着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条件的,即你要在国企服务满多少年,房子归你。或者你和国企之间各占多少的产权份额等等,这种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这样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说了,但大的原则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帮到你。

创建于2019.6.10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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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也有类似情况,虽然没有像你那么好的福利,但是对于刚工作的时候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刚工作时公司出钱会给予新员工专业方面的培训,大约每人10000元左右,培训前就签订协议,必须工作满5年以上才可以,如果期间离职就必须按照比例退回。期间还有其他福利,例如结婚公司会给予每人价格4000元左右的家电报销费用,但也必须工作满3年以上。所以公司所发的一些福利并不是平白无故的。

对于你所说的问题,公司既然给你分了一套福利房,也证明了你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而且也应该拥有了分一套福利房的资质,现在有多少人就为了一套房而努力,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后面排队就为了分一套房。同时公司为了避免一些人分完房后在离职肯定会让你签订一些协议,例如需要服务公司满多少年,而不满多少年主动辞职,需要收回分的房子,或离职手续不给办理。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以下情况:

1.离职时是否满足协议中的要求,如果未满足,即使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的,也可能要一些经济索赔,如房子按照比例进行支付房款。那么单位要收回房子是合理的。

2.离职时已满足协议中的要求,纯属是公司不想把你这个人才放走,那么你要留好证据,收回房子就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


用心看楼市


近些年来国企已经取消了福利房政策,具体年限我倒是记不清了,不过很多国有企业为了给员工某些福利,存在建造公有住房和团购房的情况,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有住房的房产证是单位名字,而团购房上房产证的名字是员工名字,并且在当时购买房子的时候一次性付清或者贷款都是由员工自行办理的,团购房与现在的商品房在性质上基本没有差别,都属于职工自己的,仅仅是在购房金额上由于是单位员工有所优惠,这个具体要看单位当时和员工有没有签订什么协议,协议上是否说明了员工辞职后是否需要补差价。因为从手续上来说,房子是员工自己的不存在别的问题。如果题主是在福利房政策之前得到的房子,那就要看这套房子题主是否进行回购了。因为我印象当中取消福利房政策时,有要求,要求国企员工按照一定比例价格回购福利房或者放弃福利房,我们这边是这么要求的,具体还要看题主的实际情况。下面,我说说解决对策吧

找问题往根上找

你得先弄清了你的房子到底是福利房、共有住房还是团购房,性质弄清楚了,所有权弄清楚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名字弄清楚了,是否签订过协议等等问题都交代清楚了,才能够弄清楚到底是哪条法律,哪条制度断了你的路,不然稀里糊涂的谁也帮不了你。如果是纯福利房,缴纳了回购款,房产证名字是你的,那么就是协商;如果是团购房,找协议如果协议有明确要求,那么就按要求办,不想交房子就协商。剩下几种可能不存在房产证名字是你的情况。所以,关键词是协商。

关键在于协商

协商懂吗?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会遇到一个情况,就是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几年的时间可能整个单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领导不是当时的领导了,话事人不是当时的话事人了。你得接受这个现实,也得接受这个现实带来的代价。代价懂吗?所以,去协商就找话事人协商,什么归口管理部门,什么分管领导,都没有用,找就找一把手,虽然一把手不见得能够决定什么事情,但是大多数导向性的事情都能够做出建议。建议懂吗?

所以,关键词是协商、代价、一把手、建议!

协商不成怎么办?

有一个梗,叫做没有什么事情不是一顿烧烤解决不了的事情,有的话就两顿。没有什么事情是协商不成的,有的话就协商两次。问题在于协商两次这个成本你是否认可,做买卖也讲究个成本和利润问题,有些人认为成本低于利润才是合理的,这种买卖他们才会做;还有些人认为成本即便高于利润,他们也原因做,存在赔本赚吆喝和利润附加值的问题。我见过很多国企辞职和跳槽的栗子,有的是自己创业,有的是跳槽到民企,无论哪个方式,最终都会回归一个点,就是脱离不了自身企业的领域。所以,有很多时候成本问题需要考虑一个利润附加值的问题。

总之,不建议走法律途径,以协商为主,能理解多少看题主悟性了!


办公室锦囊


11年,我在中铁某局上班,单位修的房子每平方比外面便宜2500,如果你买,假如10年后你辞职,单位回收房子,而且是按你当初的买价回收。


天涯逝流风


小而美~如果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又没有和原单位签订有关于房子的其他协议,房子的产权依法应该归他所有。房子已经不属于什么福利房的范畴,跟单位没有半点关系

自己买的房子,不仅房产证是自己的,产权也是自己的,因为是自己花的钱,但是如果是单位发的福利房又算是谁的呢?这几天刚好有个朋友,在这方面遇到了麻烦,他对我说“我在国企分了一套福利房,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现在去单位辞职办手续,单位说要把房子回收了。”问我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确实不太好回答,因为需要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有前提的产权福利房,这种房子是单位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奖励,单位承诺把房子给你,但有一定条件。要么你的工作在具体期限内达到了什么目标,房子就归你了。还有就是,你必须工作满多少年。一般来说,这样的房子房产证都不会给你,或者是给了你房产证却另外有契约在先。写明如果你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诉求和合同约定辞职了,那就是违约了,你就自然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权。这就是合同的要约,执行要约,合同才成立。谁违反要约,谁的权利就失去法律保障。



第二种,年终奖性质的福利房,可能就是我朋友所说的那种情况。虽然是比较特殊,我们喜欢称作福利房,但是单位把房子给了员工,就由福利房变成员工的个人财产,不然也不会有房产证。拿到房产证,不仅拥有了房子的使用权,还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不能因为他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公司就要收回。这就和我们平常说的年终奖一样,总不能员工辞职了,以前发的年终奖还要还给公司吧。当然还要考虑和原单位就房子有没有什么书面协议。

对于第二种情况,我是比较熟悉,因为身边就发生活过这种情况。我有个同学,原来在某地一家耐火材料厂工作。八十年代的时候,所在单位买了一块地皮,给每个职工分了一套60平米的福利房。职工只要一次性缴纳房款【按当时商品房价格】的百分之六十,就可以拥有一套住房。单位同时跟每个职工签订了合同,写明产权归职工所有,并在第五年发放了房产证。



后来,单位效益不好,发不下工资,同学在买房第六个年头停薪留职。两年后,单位想收回住房,把同学告上法庭。单位一条重要的依据就是,在单位和职工的分房合同中有一条“职工在单位上班不满八年,职工需要按照当时的商品房售价补齐差价。”

最后法院判决单位败诉,被告胜诉。理由是,虽然被告没有在单位上班,但办理停薪留职依旧是单位职工,而且不能继续上班也有单位效益的原因,所以被告没有违约,房子产权归被告所有。



所以这位朋友情况就比较好说了,如果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又没有和原单位签订有关于房子的其他协议,房子的产权依法应该归他所有。房子已经不属于什么福利房的范畴,跟单位没有半点关系,你可以理直气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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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蛮腰的思颖小而美


甭管合不合理。

两条。

第一,房子从法律上来讲归属谁。题主也说了房产证写的是题主名字。那这房子从法律归属上来讲属于题主。

第二,题主有没有和单位签补充协议?一般来讲有一些限制条件,比如说为本单位服务多少年之类的。如果没有签这种协议就甭管。如果签了这种协议就得看限制条件了,如果已经满足限制条件那也甭管。如果没达到限制条件再看看有没有违约处理,比如未达到服务年限要付赔偿金多少这种。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怎么处理,赔偿多少合适这种。

千万别讲人情,和单位讲人情是XX。


一禾嵌入式


国企福利房?那个年代的了?现在的国企怕是没有哪一个有这个胆量搞福利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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