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徵地拆遷過程中的合法強拆主要指司法強拆,是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那麼,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


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二、司法強拆的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一般而言,對於商業開發項目,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司法強拆只有由徵收人來啟動。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以後,如果被徵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徵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後,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


綜上所述,司法強拆不違法,但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您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又想阻止司法強拆,要立即提起訴訟或複議,千萬不要超過期限。


行政複議期限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訴訟期限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若先選擇複議的,要在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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