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及時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務,江蘇省律師協會組建成立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為切實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相關事宜,專項法律服務團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法律服務組編寫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若干問題的解答》,供本省各類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考。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類型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答:屬於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關於勞動報酬

2.2020年延長春節假期,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答:屬於休息日。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在延長的三天假期中,1月31日(星期五)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為春節假期調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節假期實際上僅延長了兩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3.延長春節假期的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答:按照休息日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

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為延長春節假期,如何計算勞動報酬?

答: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點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如果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150%計算加班工資。

5.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答: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工作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6.地方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如何計算支付勞動報酬?

答:視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支付其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使用帶薪年休假、補休等並按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規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要求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7.員工因為疫情被隔離觀察而無法上班,工資如何發放?

答: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為乙類傳染病按照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管理,醫療機構可以對未確診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隔離觀察。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8.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9.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的返程人員,在按地方政府規定隔離觀察期間,勞動報酬如何發放?

答: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當地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當地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十)項的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因疫情防控需要,很多地方政府規定,對於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實施一定期限的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到崗,企業應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如當地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三、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合規管理

10.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許可後要求員工提前返崗,員工可以拒絕嗎?

答:如無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許可提前復工並通知勞動者提前返崗工作、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勞動者因被隔離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確實無法到崗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履行請假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為提前返崗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並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用人單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生產所需的物資或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務,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能否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時間限制?

答:可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12.地方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嗎?

答:不可以。

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內,未經設區的市級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但可以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

13.勞動者可否拒絕到疫情重點地區工作?

答:對於一般勞動者而言可以,但與疫情防治相關的人員不得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但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的工作人員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14.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或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延遲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不可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勞動者在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5.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或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延遲復工的勞動者,被隔離期間或延遲復工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答:到期時間應當自動順延。

勞動合同在上述期間內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到期時間分別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但期滿勞動合同未終止的,用人單位須於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期限自期滿之次日起算。

16.員工因政府採取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職工而言,則需要及時向單位說明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7.用工單位能否將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答:不能退回。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8.企業因疫情防控生產經營困難,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具體操作可根據地方人社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19.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並降薪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在實務中應注意把握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生存權保護之間的動態平衡,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其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

具體來說,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調薪應當滿足以下兩方面要求:第一,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有關於調整工作崗位和工資報酬的約定或規定;第二,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主要參考以下原則:

1.調崗是基於經營之需要;

2.對勞動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3.調整後的崗位為勞動者所能勝任;

4.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

20.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勞動者?

答:不可以。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期滿後返回工作單位被歧視或者被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麼辦?

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此進行糾正。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期滿後返回工作單位後被歧視,可以主張平等就業權。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可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22.關於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門規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執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四、關於用人單位與員工的疫情防控義務以及法律責任

23.地方政府關於 “不得提前復工” 的規定,企業是否可以不執行?

答:企業必須遵守執行。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有關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停工停產。但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如確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復工的,企業須向經營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復工。

24.延遲復工期間,企業能否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答:可以。

地方政府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人員聚集,阻隔傳播途徑,從而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並不違反“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復工的,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25.關於疫情防控,對企業復工前後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堅決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分類指導,督促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採取有效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確保社會平穩有序。企業復工前要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復工後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出現疫情,強化安全生產。

26.企業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企業未按照法律和政府要求落實疫情防控的規定,企業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7.企業是否有權收集和報告員工春節假期期間的出行信息等相關資料?

答:有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企業出於防控傳染病的目的,根據政府部門關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對員工的出行情況(如是否去過湖北)等信息進行收集統計。但企業在收集相關信息後應當採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關政府部門、疾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報送外,不得洩露或披露。

28.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狀,應如何處理?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症狀的,應要求員工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並及時向相關部門或機構報告,如果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9.員工拒絕接受檢查、隔離、治療的,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急處理工作中,拒絕接受突發事件檢查、隔離、治療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0.員工違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規定,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違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未作規定的,但情節惡劣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根據《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審理意見研討會紀要》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

五、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假期管理

31.年休假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是否應當順延?

答:應當順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與國務院延長假期重疊時,應當順延年休假。

32.婚假、產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 婚假、產假是否順延?

答:不順延。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屬於休息日,不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因此,婚假、產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不應順延。

33.探親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是否順延?

答:不順延。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不應順延。

34.員工事假與春節延長假期以及延遲復工期間重合的,員工可否撤銷事假?

答:可以。

從事假的性質來看,是職工因私請假,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事假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而在春節延長假期以及延遲復工期間,員工具有法定理由不上班,無需請事假,因此,員工可以向單位申請撤銷事假。

六、關於醫療期、醫療費與工傷認定

35.醫療期與春節延長假期以及延遲復工期間重合的,醫療期是否順延?

答:不順延。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醫療期不應當順延。

36.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共同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規定:

一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二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37.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病毒或因感染病毒死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印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8.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病毒產生的醫療費用如何承擔?

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單位支付後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印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39.用人單位申請工傷期限能否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長?

答: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七、關於仲裁時效、訴訟時效以及訴訟期間

40.當事人因疫情原因無法在法定仲裁時效申請仲裁,仲裁時效該怎樣計算?

答:仲裁時效中止。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1.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仲裁機構受理,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如何處理?

答:順延審理期限。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2.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答: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應的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條件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43.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活動訴訟期間是否中止?

答:按有利於保護訴訟權利為原則處理。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因此,如勞動仲裁案件的起訴期間、訴訟案件的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在春節延長假期屆滿的,以假期期滿後的2月3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無法進行相關訴訟活動的,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順延期限,是否准許,最終由人民法院決定。

2020年1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活動相關事項的通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開庭等訴訟活動原則上暫行推遲,具體時間視疫情形勢變化另行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受疫情防控影響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動申請延期審理。其他各級法院也有類似規定。

以上各項解答,如與相關政府部門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門規定為準;如政府部門發佈新的規定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江蘇省律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專項法律服務團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法律服務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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