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案例】2019年5月13日9時許, 劉某駕駛奧迪轎車闖紅燈,將購買生日蛋糕通過斑馬線上王某撞倒。在馬路對面等候的王某未婚夫見王某遲遲未回,就去馬路對面的蛋糕店找王某。走到蛋糕店門前時,發現散落在地上的蛋糕及糖果,卻不見王某的影子。未婚夫見此情境,感到情況不妙,便發瘋般地喊著王某的名字、四處尋找。看到停放在馬路中間的奧迪車的,便上前詢問,卻看到未婚妻王某蜷縮在奧迪車的副駕駛座位下面 ,車主坐在駕駛位打電話,車門緊閉。經查,劉某撞倒王某後,十分害怕,不知道該怎麼辦,於是將身高接近一米七的王某拖進副駕駛位,打電話向其家人求助,后王某死亡(由真實案件改編)。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筆者隱去當事人真實姓氏,旨在通過這樣一個案件事實,分析其中的刑法原理。法律乃社會科學,沒有終極真理,每一起案件都有斷案者的價值判斷。筆者有自已的看法,更想聽聽您的說法。本案中,王某後來死亡了,王某死亡時間段的不同,影響著對肇事者劉某的定性,筆者沒有得到本案最終處理結論,只能做如下假設。

假如經法醫鑑定,王某在劉某將其拖進副駕位置前已死亡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本案中,劉某違章闖紅燈,致王某當場死亡,負事件的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問題是劉某藏匿屍體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情節呢?從文義解釋角度,逃逸是指跑了不被人發現的意思。劉某沒有跑,但卻有不被人發現的意思,此處是否可能劉某的逃逸作擴大解釋?我認為完全可以,如此解釋不會違背國民的感情及預測可能性,原地藏起來不被人發現和跑了兩步使人不能發現具有同等效果。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只所以把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實施犯罪行為後有逃避打擊的目的。因此,本案,對劉某的行為認定為逃逸可行。

那麼,本案中,劉某符合刑法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對劉某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經法醫鑑定,王某被撞擊後並沒有當場死亡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假如經法醫鑑定,王某被撞擊後並沒有當場死亡,但即使以最快的速度將王某送到醫院,王某也會死亡,仍不能對劉某以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來認定,以交通肇事逃逸情節處罰妥當,對劉某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經法醫鑑定,如果王某被及時送醫就不會死亡,其死亡是由於搶救不及時所致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假如經法醫鑑定,如果王某被及時送醫就不會死亡,則劉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劉某的前行為雖然為交通肇事行為,但把已經受傷的王某藏起來不被人發現,而致王某死亡的行為不能再評價為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而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撞人後,肇事者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何罪?

<strong>結語: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由於筆者沒有得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只能分情況討論,旨在通過案件闡明刑法原理,與大家一起討論。我國地大人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院,對於類似的案件,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判決,法律畢竟是社會科學,帶有一定的價值判斷。加之,我國的刑法理論也在不斷向前發展,傳統刑法理論與新的刑法理論處於交鋒與互鑑的局面,因此,某些案件在處理結果上存在差異,實屬正常,不僅在我國,世界各地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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