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刑法理論上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把犯罪未遂形態區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兩種類型。

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在法定犯罪構成所包含的實行行為的範圍內,如果從主客觀的統一上看犯罪行為未實行完畢,如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就因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而未能實行下去,例如,盜竊犯正在室內盜竊時被當場抓獲,這當然是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犯罪未遂: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則可以有兩種表現:其一為犯罪分子誤認為其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行為都已實行終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為,但是卻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達到既遂狀態。

例如在故意殺人罪中致人重傷,犯罪人誤認為被害人已死亡或必然死亡,因而放棄加害而離去,後被害人遇救倖存的情況,就是這種表現形式的典型。

犯罪未遂: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其二是犯罪分子對完成犯罪所必要的犯罪行為已實行終了這一點並未發生錯誤認識,但是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距犯罪既遂還有一段距離,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以後,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

例如在投毒殺人中犯罪人已將毒投下,被害人因發現而未食毒物,或者被害人食毒物後遇救未死的,即屬這種情況。

犯罪未遂: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從主客觀統一上看,一般來說,實行終了的未遂的社會危害性大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刑罰目的的要求,在量刑時,前者一般應比後者從重。

摘自刑法學(第八版)

著作責任者 高銘暄 馬克昌 主編

犯罪未遂: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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