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11-20?

第十一條 市場內活禽經營者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經營的活禽應當有檢疫證明。

(二)應根據銷量購進活禽,避免在市場內大量積壓、滯留活禽。

(三)應建立購銷臺賬。如實記錄進貨時間、來源、名稱、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應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四)應在經營地點公示活禽產地和檢疫證明等。檢疫證明應保存六個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後對禽類存放、宰殺、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用具進行清洗,並配合市場主辦方實施消毒和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防護知識。

從業人員在進行活禽經營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

第十三條 活禽經營市場實行休市消毒或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

活禽經營市場應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輪流休市或安排市場內區域輪休。在休市或輪休期間,對活禽經營場所、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內活禽經營市場的家禽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內活禽經營市場中從業人員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情況通報機制。

第十五條 活禽經營市場出現禽只異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臨床症狀,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應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對家禽病原學監測結果呈陽性的,市場主辦者應立即啟動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配合獸醫部門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活禽經營市場發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國家規定處置疫情。

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症狀時,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應當立即將病人送醫療機構就診,並說明其從業情況。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加工、銷售和購入病、死禽只以及無檢疫證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活禽經營市場經營野生禽鳥,禁止在市場外經營活禽。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對活禽經營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履行國家關於禽類和禽類產品經營管理各項規定,指導、監督市場主辦者建立健全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活禽經營市場禽類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對運離市場的活禽實施有效檢疫監管。要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市場,責令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按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做好對活禽經營市場消毒、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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