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请务必做好这些事@陆家嘴金融城各楼宇、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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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陆家嘴金融城楼宇、企业复工后

疫情防控的工作提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楼宇、企业复工后的应对,根据市、区两级工作要求,现发布本《提示》,请区域内各楼宇、企业切实履行责任,“守牢自己的门、管住自己的人”,共同保障好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落实责任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楼宇防控工作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各相关主体都要参与其中,楼宇业主是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单位是实施主体、入驻企业是自我管理主体。各楼宇、各企业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合力做好楼宇疫情安全防控工作。

二、加强防控

1、制定方案:各楼宇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复工方案,做好复工准备工作,提倡分批复工、延后复工。

2、严格检测:各楼宇须加强人员和车辆出入管控,物业管理单位对照入驻企业提供的人员信息登记表,核对后才准许进入;不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得进入楼宇;楼宇出入口要设立测温点和应急隔离区,没有测温设备的楼宇一律不得开放。对检测体温超过37.2℃的人员,应劝返,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区域内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进行就诊;若该人员来自重点地区或有重点地区接触史的,应立即安置在应急隔离区,并拨打120或联系相应医院,同时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给陆家嘴管理局和所属街道疾控部门。

3、提倡错峰:按照“少接触,少聚集”原则,各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入驻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错峰上下班的具体方案,分区域、分楼层、分企业、分部门错开通勤时间。防控期间,鼓励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在线办公、错岗上班、分时到岗、轮流到岗。

4、重视防护:防控期间,各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各企业对办公区域、公共区域等须每日定时消毒;办公区域没有全新风运行方式或不能确保房间独立通风的,一般不开中央空调,尽可能改善办公区域的通风条件;楼宇内取消对外培训、大型会议和招聘等人员集聚活动;建议关闭楼内公共空间,如健身房、大型会议室、图书馆等;提倡不集中用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积聚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5、信息报送:各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入驻企业应掌握复工后所有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员工是否来自或途经重点地区、隔离观察情况等。各楼宇物业管理单位须每日将复工企业、复工人员等信息报送给陆家嘴管理局。

6、人员管理:从湖北省、浙江温州市、浙江台州市、浙江宁波市、安徽阜阳市、河南南阳市、河南信阳市、广东深圳市等地区来沪或返沪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14天的规定。未满隔离观察时间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复工。尚未返沪的人员,企业应劝其暂缓返回。

对来自非重点地区的来沪或返沪人员,原则上自抵沪之日起自觉落实居家隔离14天。

7、应急举措:严格执行首见报告制,即发现楼宇内工作人员有发烧、身体状况异样等情况,应立即通知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将人员安置在应急隔离区,并拨打120或联系相应医院,同时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给陆家嘴管理局和所属街道疾控部门。

三、陆家嘴金融城区域内开设发热门诊医院信息: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电话:3880 4518
地址:即墨路150号(近浦东大道)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电话:58752345
地址:浦建路160号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电话:58858730
地址:苗圃路219号、巨野路207号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电话:38626161
地址:东方路1678号

四、联系方式

浦东新区防控办咨询电话:50342840;

陆家嘴街道防控办咨询电话:50581825;

潍坊街道防控办咨询电话:50589285;

洋泾街道防控办咨询电话:38992292,58812345;

花木街道咨询受理电话:50452829;

塘桥街道咨询受理电话:58391234;

陆家嘴管理局咨询受理电话:60893795。


附: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何实施隔离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0年 1 月 20 日发布2020 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关于隔离治疗、隔离措施的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

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日期间员工本身就无需提供劳动。因此,企业不得要求员工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若企业在此之前已事先统一安排或员工已自行申请在延迟复工期期间享受年休假的,也应当撤回,不能视作这段期间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

若员工在上海规定的复工期限之后仍不能复工,如何认定与疫情有关?企业该如何处理?

若员工主张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无法到岗的,应向企业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认定无法复工是否与疫情相关可从医疗证明、隔离通知、劳动者的户籍、出入本市的记录、因封路等原因提供照片、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综合判断。

疫情重灾区城镇封闭,员工无法按企业规定时间到岗或无法提前前往工作所在地自行隔离,企业应等待封闭或隔离解除后,再行要求员工返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在此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对于采用综合工时制岗位的员工,如果因冠状病毒治疗治疗、隔离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无法返岗工作,那么企业于该员工返岗后,可以在政府审批的工时周期内按照总的标准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上述期间未返岗工作的,仍应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如果患“冠状病毒肺炎”、疑似被留观和被区域封闭而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_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 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另外,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延迟复工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该怎么办?_

若企业固定的工资发放日在每月9日之前的,由于延迟复工的原因,可能导致2月份工资无法在原定的工资发放日准时发放工资。建议企业可以事先告知工会或者职代会,并提前如实将此情况及原因告知员工,并在复工后最短时间内完成工资发放。_

延迟复工期后,企业仍不能正常复工的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另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后仍不能正常复工,可按停工停产处理,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仍需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_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_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其构成要件包含:

(1)障碍为当事人所不能控制;

(2)障碍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地预见;

(3)障碍及影响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地避免和克服。

参考“非典”时期的案例,既有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也有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评估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合同履行地是否为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2)合同履行期是否完全在疫情期间?

(3)疫情持续期间对于整个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何种影响?

(4)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已经下达相关文件(如延期复工、限制交通等),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若上述问题的答案都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那么可以认为本次疫情构成了对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本次疫情对于部分特定合同的履行很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具体判断需要结合合同履行内容、履行期间、履行地点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履行不能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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