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拼凑个仓库,证到手仓库却没了,这样违法


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拼凑个仓库,证到手仓库却没了,这样违法

随着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而农药经营许可证成了很多农资经营者必须要拿到手的合法经营证照,而为了申领这张证,很多地方也滋生出了很多乱象。殊不知,这让很多自以为聪明的骚操作已经违法了。

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拼凑个仓库,证到手仓库却没了,这样违法

今天,农知君就针对有的农友反应的当地农药经营业户,利用空房突击安装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改造成农药仓库,通过了县农业局农药经营条件现场审核验收,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再恢复原状的现象,来说说这个小聪明如果被查出,你要负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而农知君在走访时,确实看到很多人以自己家多余空房,或租赁空房、村委大院、废弃学校教室、废弃工厂车间等场所拼凑满足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场地要求的。而证件下来后,如果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农业执法部门又很少再做此类场所检查,这就让很多人看到了钻空子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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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首先我们先看看《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农业部配套制定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配套制定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对经营者达到经营要求的硬性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办法》第七条则进一步细化为农药经营者应当“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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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旦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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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那些领导农药经营许可证又自认很聪明的农药经营者们,你还认为你那暗度陈仓之计很棒吗?这样的“缩水”和撤除法律要求场所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代价就是一经发现,当地执法部门首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禁止10年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最终结局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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