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行为触犯刑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呼伦贝尔市公安机关坚决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职责任务,制定下发了《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截至2月12日18时,全市公安机关已办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10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105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进一步做好防控疫情期间普法工作,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1、涉嫌妨害公务罪行为


案例:2020年2月3日,莫旗公安局尼尔基第三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疫情期间多人聚集的警情时,犯罪嫌疑人于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大声喊叫制造混乱,并推搡、踢踹民警,阻挠民警进入现场。民警在控制于某过程中,于某仍以踢踹、撕扯等方式干扰民警执法。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防控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禁令置若罔闻,并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目前,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莫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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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


案例:2020 年1月26日22时许,阿荣旗居民靳某波酒后回家,由于咳嗽,靳某波由那吉镇一小区乘坐出租车去往药店买药,出租车司机见靳某波咳嗽,建议靳某波到人民医院检查,靳某波到达人民医院急诊后,称其近期从武汉返回,值班医生在带领靳某波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时,靳某波擅自离开医院返回家中。随后,阿荣旗公安局、阿荣旗疾控中心、阿荣旗人民医院立即启动紧急应对措施,由阿荣旗公安局民警、阿荣旗人民医院穿着防护服至靳海波家中,将其隔离带回至阿荣旗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区隔离观察,对其居所小区所有住户进行隔离。2020年1月27日11时许,在对靳某波医学检验正常情况下,核查靳某波近期未有过去湖北省的旅居史,随后对居住小区解除隔离。靳某波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阿荣旗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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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涉嫌诈骗罪行为

案例:犯罪嫌疑人薛某明于2020年2月3日至5日,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批发售卖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账号加入黑名单,在此期间,诈骗被害人吴某虎6700元人民币、诈骗卢某峰10200元人民币。薛某明于2020年2月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目前以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明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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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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