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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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没有原因的自动离职。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提前告知。一般离职都是要提前一个月到半个月。突然的离职。会对店里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是在重要的岗位,因为缺了那一个人。店里没有办法运转。对店里面的损失会比较大。尤其是在忙碌的高峰期。根据公司的规定,自动离职相当于旷工。旷工一天扣三天,三天过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没有工资。所以说你之前的劳动成果都可能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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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苏州华硕厂子里是?分正式和临时工之分,正式的是不扣工资,那天不干,那天为止,临时工,就是扣除3天工资而且临时工都是派过来的,都是说扣的他们7天的工资,其他的都是中介扣除了,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结果就是这么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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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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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在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主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若按照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纪的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不得已的情况,还是应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才是一个职场人负责的表现;反之,自动离职在给公司带来不便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影响,譬如工资延迟发放、个人声誉诋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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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别在我这对我虚情假意


根据楼主情况,已经完成离职手续,是属于正常离职,相关薪酬及待遇会按正常计算发放。

重点:常规意识错误认为自动离职就没有工资发放或扣除一定工作时间工资;

有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自动离职,扣除当月薪酬,此条例不合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自动离职亦是需正常核算工作时长工资,按不同公司处理办法,会有一定工资赔偿公司(扣除)。

关于自动离职的后果,

1、因是劳动者单方强制性离职,有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性的经济损失,企业可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仲裁;

2、企业可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招聘费用,如劳动合同有相关条例参照执行,一般扣除部分不超过正常薪酬的20%,及剩余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的正常比例;

3、特例:如担任公司重要岗位或参与重要项目,公司暂无其他合适立刻接手人员,因劳动者自动离职,企业会承担重大损失,企业可明确告知劳动者情况,协调离职及交接时间,如劳动者依旧强制自动离职,企业可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失。



请叫我大华子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话多显幼稚。


自动离职属于单方毁约行为,企业不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于你与公司部门某领导的恩恩怨怨以及周围的裙带关系纯考属个人问题,不牵扯公司工作事务,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冲突,有冲突自然是非不请自来。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能够让你春风得意,心情愉悦地舒心工作,人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有人的地方必有矛盾,怎样去面对?怎么去化解那就看你的能耐了,是人创造了周围环境,不是周围环境造就于人。因此,再换个工作未必让你如愿以偿,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努力工作,化解矛盾,相信通过这次波折会让你成熟很多,就当是一次残酷的培训吧,深信明天会更好!祝你前程似锦!步步高升[祈祷][祈祷][祈祷][玫瑰][玫瑰][玫瑰]


让天赐我一双慧眼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隔壁老王巛巛


除非你不要工资了,不然还是走正常流程比较好,1,公司有权扣除你的绩效、全勤、以及自动离职期间的旷工费(旷工一天按三天算)

2,二次找工作也会有影响,新公司会让你填写以前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单位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有必要的时候新公司还会打电话给你的上个单位咨询你的工作情况

3,综合以上 自动离职的坏处很多很多,如果您是临时工,或者不想在本地干了,而且工资没有多少怕麻烦,也可以忽略以上两点,希望给到你帮助[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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