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招投標活動所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

■ 程紅麗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5日,全國30省市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突如其來的疫情考驗著各地政府以及各行業的應變能力。

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領域,面對這次疫情防控,各財政部門、各省市大部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陸續發佈公告宣佈暫停政府採購、建設工程、產權交易、土地交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現場開評標活動。對於確需要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主要作出以下幾種處理方式:涉及疫情防控採購的入場交易項目按照財政部門要求辦理;因工作需要確需開展開評標活動的,應當優先採用電子開評標的方式進行,放開專家選擇權限,由採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和專業需求自行選擇評審專家;擴大網上商城品目和產品數量,採購預算在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儘可能以直購的方式在電子賣場採購;其他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堅持網上辦理,如市場主體在線註冊、評標專家在線抽取、網上開評標、投標保證金網上查詢等。可以說,應對緊急情況,各地財政部門以及多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都及時、高效地出臺了應對措施。

除了上述提到的疫情防控期間的應對措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及工程類招投標過程中也會遇到若干法律問題,以下本人將逐一進行簡析,以期為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予以借鑑。

首先是疫情防控物資緊急採購的法律問題。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要求:“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採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法。”可知,面對疫情的不可抗力,對疫情的防控物資採購可不經財政部門審批直接進行採購,且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均規定對搶險救災的工程可不予以招標。

其次是非防控物資的政府採購放開評審專家選擇權限的法律問題。依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十三條:“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採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由此可知,儘管是在疫情期間,對非防控物資的採購不應適用防控物資的緊急採購相關規定,應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且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再其次是受疫情影響因緊急需要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法律問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因此,疫情期間及疫情後一定時間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以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如因遇疫情延誤採購工作推進的,採購人可以考慮採用變更採購方式進行採購,但要經市級以上財政監督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最後是疫情導致簽訂合同延期及可能違約的法律問題。由《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即可不予以沒收履約保證金及承擔賠償等責任。”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即全國性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可以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簽訂合同時間30日的約束,可與採購人(招標人)協商延期簽訂合同事宜。若因為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標人可放棄中標,且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要注意,不能按時簽訂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與不可抗力的關聯性;且如投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採購人(招標人),雙方儘可能的採取止損措施,否則雙方都可能會承擔應注意而未注意所導致的損失。

(作者單位: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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