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绥阳人民检察院在分院公诉处的指导下,首次以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了两起情节轻微普通刑事案件的相对不起诉,远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远程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不集中办案,确保疫情防控、办理案件同步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2月10日,检察官正用电话与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联系,依据绥阳人民检察院与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告知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方式,在征得对方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建立并启动了“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办案新模式。


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为扩地种植农作物,擅自非法开垦林地12.91亩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月11日上午,三方经过9分钟的告知、问询、沟通与释法说理互动后,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不起诉意见,同时对检察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关心表示感谢,并主动向检察官承诺,今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视频通话结束后,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坚守工作岗位、创新采用视频办案的做法给予高度赞扬和支持,认为本次通话十分顺畅、高效便捷,既不耽误办案,也能够做到人员不聚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2月11日下午,另一名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了给自家镐头做镐把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同样方式成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绥阳院首次采用视频通话方式办理两起不起诉案件


2月12日,检察官经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被害单位代表、被不起诉人、人民监督员联系后,再次以视频通话方式实现了“五方到场”办案的效果。“因为受疫情影响,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我们本次以视频通话方式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这是检察官正在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现场宣布,“被不起诉人,你对不起诉决定书是否有意见?”“没有!”人民监督员在见证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的全过程后,向检察官发送信息表示,“两次参与到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宣布,我履行了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视频通话方式办案,既不失司法权威,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温情!”


绥阳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办案要求的具体体现。以视频通话方式办案,是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办案指导思想的创新探索,绥阳院将严格落实上级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服务大局,用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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