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歷史上有沒有哪個朝代或國家,沒有很多的法律條款,但社會穩定?

墨者隱於市99425


就我國曆史來看,法少而社會穩定的時間首先可以確定在先秦諸子百家思想爭鳴之前,至少是春秋之前。因為諸子的思想是引導國家走向文明進步,走向和平。同時春秋戰亂較多,社會不穩定。再向前追溯,就是到了西周建國,這個時候經歷了戰亂,社會趨勢穩定,法度在商的基礎有修改。再向前追溯就到了堯舜時代,社會思想比較統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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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初年吧。因為秦法繁苛,劉邦入關中,約法三章。為後面文景之治確定了基調。

現在,國家各部門,出於自己的管理和利益考慮,往往希望把本部門的事務,上升為法律,有點拉大旗作虎皮的意思,結果是法律、法規、規章多如牛毛。

另外。搞法學研究的,迎合了行政機構,把國家行政機關辦理行政事務稱為行政“執法”。其實,行政機關的行政事務就是辦事,做計劃叫執法嗎?搞預決算叫執法嗎?行政事務有極大的主動性,我們對行政的要求是“勤政”,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當然,為了防止行政肆意妄為,我們應該給它加一個約束就是“依法辦事”。也就是說,你行政機關辦理的是公共事務和公共事務管理,在辦理這些事務時,你不能違反法律,這跟“執法”完全是兩碼事。

再打個比方:企業生產要依法生產,商人經營要依法經商。再怎麼也不能說,按產品質量法的要求進行生產就叫執法(產品質量法),商人再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同樣也不叫執法。

“執法”一詞有特定含義,它就是指司法(如“執法如山”)”。執法這個詞被誤用來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事務,造成的結果是行政妄為、法律知曉率低、法律失去穩定性、法律繁苛。


司法評論


法或法律,是國家的統治秩序,要在國家產生後才有,而國家是暴力統治機構,是私有制的產物,所以,法律是私有制後才有的。由於國家是統治階級鎮壓被統治階級的機構,只有在雙方矛盾不是十分激烈時,才有相對的穩定,這種狀態一般在大亂之後。

歷史上,最早期的私有制形態社會,法律就不是很嚴密,古稱堯舜禹時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就是後人嚮往的典範,意思是法律寬疏,然而人們極少犯法,也不會漏網,即是比較穩定的。考察來說,這是人類群體相對隔離,沒有密切接觸,資源不至於衝突搶奪。後世接近這種狀態,是大亂戰後,人口急劇減少,需要休養生息,資源重新分配相對充裕,也會比較穩定,西漢初期所謂“文景之治”也是這種狀態。解放初期,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是相對疏鬆的。

在理論上,道家老子也指出,小國寡民為最佳社會形態,指的其實也是這種。“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說的很明白,法律體系和條文越精密詳細,表明這個社會衝突和犯罪現象多,才需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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