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您借钱,把他房产证交到您手里作为担保,您可以借吗?有何法律依据?

工臣教育


不借~啥时候了~押上房照等于零,做公证"先评估~封房管局他房子的档案",方才好使~否则房产证他随时可以(做假~甚至是挂失补办新证~多次低押…)。


9708131301181馨竹君


您好!首先纠正一个误区,用房子抵押借款没问题,但绝对不是抵押“房产证”,将房产证交给题主就算是办理抵押手续了。即使没有房产证,产权人只要凭个人信息至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证挂失和补办手续,他就能有新的房产证了。那么题主手里的房产证就变成“废纸”了。所以这一行为风险很高,绝对不可以做。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权衡风险评估后,至不动产交易大厅完成抵押手续。

除此之外,还有3项硬性指标(一旦违反,绝不能借)和2项软性指标(可以借,但需要权衡有没有能力还款和催款的难度)。下面将就这几点详细介绍。

第一,硬性指标

1、房产预期价值是否超过借款金额?

如果抵押的房子菜50万,却要借款80万,那这样的生意一定不能做,如果自己估不准房屋价格,可以请第三方评估中介来评估房产价值。另外,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现在的价格,特别是针对还款周期比较长的借款人,还需要关注未来预期的房价走势。

2、房屋是否已经被银行等其他机构抵押?

如果房屋本身就已经抵押,那么就很有可能被之前抵押的机构收回,这样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很有可能钱没了,房子也收不回来。

3、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对抵押情况知情?

主要针对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在没有别的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行为需要财产的所有共有人均同意才可以实施。如果题主明知道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帮助借款人恶意隐瞒其配偶,如果未来配偶追责,题主也是需要付出赔偿的。反之,如果告诉了其配偶,且夫妻均同意抵押,那么这笔借款就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不还,其配偶也有连带偿还责任,对于题主追回借款来说,多了一重保障。

第二,软性指标

1、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征信情况

作用主要是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属于“老赖”总是不还钱,或者压根就还不起钱,即使后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催还债务,也比较劳神费力。

2、商议合理的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还款周期、频率、利息等。这些指标的确定必须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请款、借贷双方的经济情况综合决定。合理的还款方式有助于后期顺利还款。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肯定不行。

首先如果房产是借款人本人的,那你与借款人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担保关系。

其次即便是你愿意借个他钱,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必须有夫妻双方同意,并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能保护你的合法权利。

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会下发一个他项权利证给你,这样如果借款人日后有违约行为你才能主张你的权利。

抵押作为快速获得资金的手段,经常被人们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也引起很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对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所致。下面详细解读我国担保法抵押的详细规定。


一、抵押和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三、抵押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五、最高额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上为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的要求,建议你办理相关登记,也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朋友友情。


请叫我雷锋623


房产抵押以登记为准则,房子作为抵押物,并不是说把房产证交到你手上就可以了。

简单的说,就算房产证交到你手上,你对该房产还是没有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以及处置权、甚至连使用权都没有,你仅仅只有对房产证的“保管权”以及房主跟你借款的债权,同时就算债权具有法律效益,债权也是需要顺位偿还的(如:第一债权人、第二债权人、第三债权人等)。

1、可以借吗?

首先,要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所有权是完整产权还是部分产权,简单的说就是房子有没有抵押,抵押欠款有多少?如:一押、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押、房子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自然人。


其次,房主的债务情况,债务情况包含房产抵押、以及其他借贷,如:民间借贷、网贷、信用卡等,


最后,购销合同、抵押登记,为了取得房屋的部分权属,保障(债权人)借款人对债务人(欠款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均需要签署抵押物的购销合同以及抵押登记。

2、注意事项。

(1)偿还能力与抵押物价值。

如果该房主的房子都无从银行做抵押贷款了,债务数额远高于抵押物的价值数额,那么千万不要借,借出去的结果可能就收不回来了,就算是将房产变卖也可能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2)征信报告与债务逾期风险。

与第(1)条相应,借钱的人征信太烂,存在债务逾期的(如:信用卡逾期、房贷断供等)现象,导致其他的借款渠道被关闭,只能从朋友身上借钱的,也是需要注意的;

(3)借款金额、资质、利息。

借款金额、资质与第(1)、(2)相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利息,首先利息在合法的规定下,其次考量银行抵押(一押)、房产抵押(二押)的利息。

3.法律依据。

可参照房屋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

但是“老懒横行”的时代,你认为呢?


天天房知道


把房产证给我,就相当于把房子抵押给我了,这个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这就好比,把你的身份证给我,是不是就把你本人抵给我了?把你的学历证给我,是不是把你的知识抵给我了?

但凡是证,而且是纸质的证,都有可能丢失,也都有补办的地方。光凭借掌握他人的“房产证”就想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天方夜谭。

所谓抵押,必须要有两层保障存在:

一、抵押登记机关的公信力

对于房产来说,抵押登记机关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的意义就是记录抵押关系,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约束抵押人的不合理行为。

如果没有不动产登记中心,势必会出现“一房多抵”的行为。这和传统异议的“二次抵押”还不同。前者是把房子抵押给多人,对每一个人都谎称自己只把房子抵押给了对方。后者则是利用房子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抵押双方知晓二次抵押的背景。很明显前者不合法,后者合法,虽然不一定合规。

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好比是公证处,公证了抵押关系的存在。它是房产抵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之前首先需要有一份抵押合同。这份合同是对抵押关系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合同上可以详细约束相关权利义务,一般正规机构的抵押都有制式的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靠抵押合同来保障。什么情况,什么时间,抵押开始,触发什么条件可以起诉,可以追偿,合同上都有约定。

如果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至少也要有抵押合同。

总结:

拿到朋友房产证就敢借钱给他,那胆子也忒大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抵押登记,银行的转账凭证。这四个要素最好都做好留着。如果将来对方不还钱,这也是起诉的重要凭证。


银行研究僧


不可以。

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房子属于不动产,以房产部门的登记为准,房产部门登记谁的名字,房产就属于谁的。至于房产证在谁手里,其实都无所谓,你拿到房产证并不能代表,你对房子享有抵押权。

另外,即使你手持房产证,房产局登记的你朋友的名字,他同样可以用房产抵押,如果在法院有官司,法院也可以查封、拍卖他的房产,所以拿房产证担保根本没有任何效力,,,!!


疯狂老苗


可以,但需要为自己做好尽调和办妥手续。如果没有拿到法律上认可的以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在对方不还款的情况下,即使有证在手也没有处置房产的权利,也就很难达到拿着对方的房产抵债的目的。所以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权利,最好能针对朋友为自己做尽责调查以便了解一下目前对方财务和房产的情况,没问题后再依足程序办齐手续,否则在对方违约后就可能会存在追偿困难的风险。

一、现在是法治社会,通过对方房产实现债务追偿需要有理有据。

首先私人资金往来之间是可以通过房产进行担保的,根据《担保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中说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而针对房产这种形式来说,实现担保的过程中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第三条就有相关解释,房产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作为个人之间是可以这样做的。

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第四条规定,确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如果债权人没有就房产担保事宜办妥相关的手续而成为房产的他项权利人,他既没有处置房产的权利,也不一定有权可以从房产处置中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等于并没有把债权挂钩对方的房产上。

因此,虽然借贷关系之间可以通过房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如果债权人只是收取了对方的房产证而没有把该办的手续办完,那这房产所有权限在名义上与自己并无关系,只有在名义上成为房产的其他权利人之后,才能拥有这套房产的权益。

二、接受房产作为担保,首先需要为自己做好尽责调查,以评估风险的大小。

当别人带着房产证过来借钱时,是不是留下房产证就可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需要做些什么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呢?

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尽责调查是降低风险的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尽调的目的是搞清楚对方的财务状况以及房产的产权状况,以确定对方的偿债能力和查看产权是否清晰,以降低自己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说,也可以借用这个概念来避免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

1、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

大部分人借钱出去都是希望对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按时归还,用房产做担保只是在违约出现时对债仅人的一种保障、一种兜底,相对于违约后对房产处置的麻烦,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对方可以如期还款,除了一些别有用心的想吞掉对方房产的人,最后通过处置房产来追讨债务实属无奈之举,特别是当债务人牵涉到众多债务的时候,麻烦就不是一点点了。

所以如果在前期知道对方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为是否接受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如果对方已经在外面欠了很多债务,同时收入方面并没有能力保证还款的情况,甚至房产还有可能处于随时被查封的状态,回款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想少一些麻烦,那不一定需要出借或出借得少一些。

但这里一方面可以要看大家的关系去到那一个层次,如果关系好,出于帮忙的考虑,又有房产作为担保,在正常手续下把金额控制在房产剩值六成以内那也可以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单纯是想赚取利息,那就要自己衡量风险了。

2、了解产权的情况。

尽调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针对房产的产权调查。仅看房产证看不出房子有没有被司法查封,看不出真假,另一方面,确定房子的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是婚内财产,后续的手续上如果遗留掉需要这些共同权利人的签名或文件,也很容易会造成后续追偿出现麻烦,所以需要到房管部门做一次查档,以确认是否属于方便流通的商品房及所有权的情况。

而对于目前还有房贷的房子,要了解当地是否可以受理二次抵押,因为不是所有城市都可以做两次抵押的。不过即使可以,优先受偿权也在银行那边,自己只能在剩余净值中分一杯羹;而如果不可以做二次,那将无法顺利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无法在法律层面真正实现担保的作用。

三、需要办妥相关的手续,以降低难以追偿的风险。

要想在对方违约后自己追偿债务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尽量减少扯皮现象,需要在尽调后把所有的手续完善好。

1、评估。

评估房产的价值是为了确定可借的范围。以房子作为担保,需要知道这个房子的市值,才能够知道对方的借款是否合理。假设市值只有100万,但对方的需求是120万,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为了保险起见出借的范围在房产剩值的六成以内,剩值100万的房产,出借范围在60万以内。

这里的剩值也适用于那些能接受二次抵押的地方,但这种情况的剩值要扣除剩余的房贷,如市值是100万,但房贷还欠50万,则剩值就只剩下50万,如果对方财务没太大问题,则30万以内会比较安全。当然成数是自己控制的,如果觉得风险可以接受,成数可以自己往上加。至于具体的评估方式,如果无法接触到专业的评估系统,可以借助目前一些主流的房产网站评估作为参考。

2、签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及附加的文件。

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金额、利息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把细节以借款确认书的形式列明细节后附加在借款合同上的,这是双方往来数目的具体依据。同时可以增加附加的文件降低扯皮的风险,如就婚姻情况签署承诺书,避免对方隐瞒婚姻情况,如果已经结婚,合同上夫妻都应该要签名,另外为了保险可以让对方再签一份全权代理委托书,取得后续诸如房产证、他项权证的领取权、违约后房产处置权等有利于自己的权限。

3、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作用的真正生效必须要签署抵押合同和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在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到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然后再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并不会生效。

4、获取他项权证和款项划拨。

在房管部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一般一周左右可以拿到他项权证,证明自己在这套房子将拥有债权,到这一步可以划帐了,如果想再稳一些,可以等到拿到并保留对方房产证后再进行相关款项的划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最终生效的条件都可以在之前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以房产做担保作为出借的保障是有法律理据支持的,但实际操作时如果想降低风险,则需要为自己做好尽责调查,同时在手续上需要完善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只是扣下对方的房产证而不办理相关手续是不构成担保关系的,这时候贸然划帐就有可能面临风险,所以如果想保险一些,特别是金额很大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办妥完相应的手续,避免后面出现扯皮的局面使自己造成损失。


CA红叶


首先,你朋友打的借据只要是真实的,有他的亲笔签名,就是有效的,到时候如果他不还钱可以以此为证据起诉他。其次,他把房产证放在你这,能说明他有诚意还钱。但是,如果你们是想以此来设定房屋抵押的话,那就有问题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仅将房产证交付给你并不发生设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85后房产小咖


朋友之间资金互助,又有抵押担保,是可以借的。但应该先去房管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借钱出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友之间的资金互助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如果熟人、朋友和亲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借贷利率符合法定要求,是完全受保护的。

如何落实担保手续?

法律上认定借贷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不是他把房产证交给你,这个担保就有效,还要看有没有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拿到绿颜色的他项权利证,这个借贷的抵押担保手续才算合法有效。

如果只是把房产证交给你,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个抵押是不生效的,法律也是不保护这个抵押担保权的。

也就意味着,这种操作的担保无效的,视为借贷没有担保。

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

01、借贷利率

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是24%,也就是月息2分,超过月息2分,法律就不保护了。

年息超过36%,法律认定无效,但是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是法律不管的。

也就是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月息2分,低于月息3分,这部分利息,如果对方付给你,你拿到了,对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去。如果对方不给你,你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要。这区间的利息就是法律不管的。

02、砍头息

不能搞砍头息,如果存在砍头息,这部分要从本金里面扣除。

比如,他找你借10万,月息2分,那么年息就是2.4万,如果这2.4万在实际给他的时候,合同上说的是10万,实际只给了7.6万,那么最后认定的本金就是7.6万,不能以10万来计算利息。

03、借贷合同生效

签了书面的合同,但没有实际交付资金的话,借贷合同也是不生效的。

只有实际交付了现金,借贷关系才成立。

04、抵押生效

还是上面说的,如果只是把房产证给你,没有去房管局办抵押登记,视为借贷没有担保,到时候不还钱,也不能处理房子。

05、如何证明你已经把钱给对方了?

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条,然后再让对方出具收款收据,把这些资料都保管好,万一打官司会用到。

06、出借的资金一定要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自己要能证明借给朋友的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金融机构套现资金,也不能是社会集资的资金。如果自己不能证明借出去的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就不要借了。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官首先要落实的就是你的出借资金的合法性。不能证明的话,官司就要输。

07、签借贷合同时,让对方配偶一起签

让朋友和他的配偶一起来,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一是认可抵押,二是认可夫妻共同债务,万一以后扯皮,也不会出现抵赖的情况。

因此,如果你们确实是朋友,准备借出去的钱也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把利息约定在合法范围内,房子还能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这个钱还是可以借钱的。


房坛法菜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个不可以,没有法律保护,如果打个欠条,在把房产证拿到手里,欠条上签名,日期,房产证和身份证上的字一至,,就可以借了[呲牙][呲牙][呲牙][呲牙][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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