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足聯剝奪曼城歐冠資格,為什麼體育仲裁法庭還能管歐足聯的決定?

桃花夢幻


歐足聯是一個非官方協會組織,內部處罰屬於行業內違規。歐洲體育仲裁法庭屬於官方的體育專業法庭,當然在歐洲內部法庭說了算。還記得波斯曼法案嗎?搞的小足球俱樂部幾十年沒有翻身。那個就是體育仲裁法庭乾的好事,表面上公平公正,實際上屬於劫貧濟富,小俱樂部不願意投入資金培養青年球員。所以說體育仲裁法庭基本上不幹人事。


照亮角落的光頭


曼城拒絕接受這些處罰 ,他們將上訴體育法庭,歐足聯對曼城處罰包括6000…那麼藍月亮所受的處罰可能加重的,甚至被剝奪歐戰資格,如果歐足聯查明情況屬實曼城可能被取消冠君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曼城和可能再次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供上訴,可以說曼城這個賽並不是很順利的


張貴中



為什麼體育仲裁法庭能管歐足聯的決定,其實體育仲裁法庭不僅能管足球所有的體育運動糾紛他都能管,孫楊的興奮劑事件就是交給體育仲裁法庭判定的。

體育仲裁法庭成立

體育仲裁法庭成立於1984年,是由當時的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要求成立,就是為了應對體育界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只不過當時的法庭無論在任命和經濟上都依附於奧委會。到了90年代之後,體育商業化高速發展,奧委會和其他國際體育組織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這時候體育仲裁法庭公平性就受到大家懷疑,於是在1994年的時候,體育仲裁法庭進行了改革,在法庭之上成立一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取代國際奧委會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管理,在人員和財政上減少奧委會對其的影響。這些改變有效地加強了這個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使之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國際足聯承認了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管轄權

因為大多數的體育爭議都是涉及興奮劑的案件,自己既作執法者又為裁判者必然會引起運動員對其執法公正性的懷疑。於是在2002年之前除了國際足聯之外的體育組織全部加入了國際體育仲裁院。在2002年12月,時任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代表國際足聯和國家體育仲裁理事會簽署了一個決議:規定國際體育仲裁院有權仲裁與足球有關的法律爭議,裁決做出後即產生效力。

這也是為什麼體育仲裁法庭能管歐足聯的決定,畢竟歐足聯是國際足聯旗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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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孫楊仲裁案嗎?在去年的11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孫楊的指控也被上訴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這次曼城和歐洲足聯的糾紛也被上訴到體育仲裁法庭,那麼這個機構到底是什麼來頭,具有哪些作用呢?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簡稱CAS,是為判決涉及體育項目爭議的一個國際仲裁機構。這個機構原來由國際奧委會成立,但是經過不斷的改革和重組,已經成為結果國際體育賽事糾紛的一個權威機構。而且他們受理的案件也大多數與使用興奮劑和球員轉會有關。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權威不斷擴大。現在,他們的裁決一經作出,作為仲裁的雙方則必須接受,並且按裁定履行義務。而且根據歷年來的情況看,他們的裁決也都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和維護。所以才有了後來的孫楊案件,此次曼城上訴,未必有勝算,但是這也是他們唯一的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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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包含到國際足聯和國際奧委會權利一些利益鬥爭。

我們知道由於利益糾紛,國際足聯和國際奧委會向來不對付。最終在足聯壓力下,奧運會足球改制,改成最多不超過3名超齡球員參加的青年足球比賽。

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正式成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為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於1994年進行了改革,成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並開始接受社會的贊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雖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名義上只是調解雙方衝突,但是在國際奧委會的強大影響力之下,越來越多的仲裁決定最後都成了最終判罰決定。裁決一經作出,雙方當事人必須接受,並承擔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拒絕服從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違約方國家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講,體育仲裁法院的裁決在1958年《紐約公約》的簽字國之間是能夠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管的是所有體育界的事情,足球只是一部分而已。

由於利益糾紛,往往關於足球方面的上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偏向俱樂部一方。像2018年6月,歐足聯宣佈AC米蘭因為違反財政公平法案等規定,禁止參加未來兩年中一個賽季的歐戰。米蘭上訴至洛桑的體育仲裁法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法庭判定米蘭上訴成功,歐戰禁賽被取消。

但是我們知道俱樂部為了生存,往往會和歐足聯達成妥協。米蘭儘管獲得財務自由,但是還是自願放棄參加18-19賽季的歐聯杯。

個人認為曼城也是一樣的,上訴大概率會成功,但是最後還是會和歐足聯妥協。3000萬罰款肯定會交的,雙方不撕破臉,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隨風侃球


制度就是這麼設計的啊,就跟你一審輸了還能上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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