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定森林公安局發現有人無視禁火令,罰

當前正是全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階段,也是森林防火的關鍵時期,仍然有人心存僥倖,我行我素。近日瀘定縣森林公安局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查處一起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2月16日瀘定縣森林公安局二郎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火巡查中發現,楊某某在二郎山國有林區內違規野外用火。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楊某某在森林火災高火險期無視《瀘定縣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社會危害大。瀘定縣森林公安局根據《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對違法人楊某某給予以下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警告;

3.罰款1000元人民幣。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我局將立足本職,堅持疫情防控、森林防火齊抓共管,嚴格按照“見煙就查,見火就抓 ”的原則依法處理此類事件。保持對違規野外用火的嚴打高壓態勢,強化火源管理,連續作戰,認真對各轄區、重點林區進行無死角巡查。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瀘定森林公安呼籲廣大群眾,請廣大群眾提高警惕,減少出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杜絕火源,防患未“燃”。

法律小貼士: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批准野外生產性用火,未按本條例規定採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三)其他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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