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戶收了賠償款。三十年後,土地調整還能再分嗎?

哥貴3


承包戶既然己經拿到賠償款,在下一輪土地調整時,就不應該再分了。土地是集體所有,本人沒有買賣權。土地被國家佔用,賠償款應該給集體,然後集體再按比例對承包戶進行補償,剩餘的賠償款集體再統一進行分配。如果這樣操作,下次進行土地調整時,承包戶再重新分到土地,村民就沒有意見了。如以上所問,你已經賣了土地,全額拿到賠償,下次調整土地時還要分地,人們就會產生疑問,難道好事光你的?


錦繡大地山河


國家修路徵用了承包戶們土地,承包戶收了土地補償金,三十年後,土地調正還能再分嗎?

這個嘛,要酌情而論,不能搞一刀切,下面有例為證。我們通遼地區頭幾年修了一條通遼到瀋陽的通沈高鐵,還修了一條從後旗到庫倫旗的普通鐵路,又在科爾沁區木裡圖鎮建了一個工業開發區,顯而易見,國家徵用了很多農民的土地,並且很快,國家就把土地補償金撥下來了。至於怎麼分配,由本村的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逐戶徵求意見,徵得全體村民同意後施行。

聽明白了吧!各村討論的結果是不-樣的。所以分配的方式就不一樣。

下面我把有的村分配的方式介紹一下,國家一次性撥給五十年的土地補償金,其中集體留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分給村民,分配的方式是:被徵用土地的村民分配給五十年其中的十一年,原因是村民的土地合同是2026年到期。(從徵收那年到2026年正好11年)。剩下那三十九年全體村民平均分配。這樣的話,你就不能30年後給人分地了。你必須在2027年春耕前,把這部人的土地給補齊了。才算合理。

在徵用科左後旗土地的時候,聽說有的村把徵地款一次性付給被徵土地的村民了。這就另當別論了。

通過以上兩個例子說明,土地的分配不能搞一刀切,還是由本村的村民根據公平的原則,自已內部處理吧。


牛倌17


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戶收了賠償款,三十年後承包期到後,如果土地調整的話,你還能通過承包分得土地。

看了這裡,可能有人會有疑問,憑啥得了徵地補償,承包期到了還能分得土地,這不是既得了錢,還可以分得土地,豈不是兩頭都佔了好處?先別急,聽我來給你慢慢解釋。

首先,來看看徵地補償補償的是什麼。由於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而農戶是承包村集體的,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徵地補償構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青苗補償費。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村集體,主要是補償村集體因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支付給承包土地的農戶;安置補助費是支付給農戶的,因為把農戶承包的土地徵用了,農戶沒地種了,就會造成富餘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主要就是安置因徵地所造成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很好理解,就是支付農戶因徵地造成土地上的農作物受損的補償費用。

也就是說,實際上農戶得到的徵用土地安置費和青苗費,是因不能耕種土地而造成損失的補償,而村集體得到的土地補償費,說句不恰的話是賣土地的補償。也就是說村集體把土地賣了得了一筆補償款,農戶因村集體把土地賣了不能種地遭受損失,也得了一筆補償款。當然,並不是村集體想要徵用土地,而是由於支持國家建設而導致的,這是客觀原因。

那麼為什麼承包戶收了土地徵用補償款,土地承包期到後,再調整土地時還能承包到土地呢?那是因為,承包戶的土地雖然被徵用了,但是他的承包權並沒有被剝奪,只要他還是村集體成員,他仍享有土地的承包權,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到後,只要村集體內的其他成員能通過承包獲得土地,他同樣能夠通過承包獲得土地。

綜上所述,承包戶因土地被徵用而獲得的賠償,是他承包的土地被徵用遭受了損失而獲得的經濟補償,是一種正當權益;而土地承包期到後,作為村集體成員,遇到土地調整他還能承包土地,享受的是土地的承包權,也是一種正當權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也不能因為他享受了一種正當權益,而把他另一種正當權益給剝奪了。要眼紅也隻眼紅人家運氣好,遇到了國家徵用土地。


農村一山貨


問: 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戶收了賠償款,30年後,土地調整還能再分嗎?

答: 30年承包期到期後,如果政策收回土地打散重分,被徵用土地的承包戶可以再分土地。


徵地補償並不是永久買斷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謂徵地補償,是在承包期內,徵收單位徵用農民承包地,要依法對承包戶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經濟補償。比如,2019年徵收承包戶的承包地,按30年承包期,還有8年才到期,那麼徵收單位就要對農民這8年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徵收土地時,承包期剛好到期,國家政策需要收回土地打散重新分配調整,這時徵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承包戶就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應歸村集體所有。


三十年後如果土地重新調整,土地被徵收的承包戶可以重新分地。

也就是說,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如果政策決定,需要收回土地打散重分,以前被徵收土地的農戶是有權重新獲得土地分配的,他們雖然獲得了徵地補償,但他們失去了承包期內的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他們獲得的徵地補償是徵地單位對他們承包期內失去的土地承包經營損失的補償。承包期到期後,補償期限也到期,被徵地農戶戶口在本村,屬於本村集體成員,仍然享有重新獲得土地分配的權利。


三十年後土地不會調整。

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雖然我國土地承包期為30年,但30年到期後是否會收回土地打散重分還得根據當時的政策決定。比如,十九大決定,我國土地承包政策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基礎上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也就是說二輪承包期30年到期後,決定不收回土地,決定不調整土地,被徵收土地的農戶就不能重新獲得土地分配。也就是說,只要政策不重分土地,被徵收土地的農戶一直都分不到土地,只有政策確定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時才能重分土地。

綜上所述,以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我國土地承包政策將會長期保持穩定不變,重新分地的可能性極小,下一輪承包期30年到期後,再延長30年也是有可能的,失去土地的人和沒有土地的人將會長期分不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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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首先明確地回答你:不能。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農村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由村集體統一管理,所有權是村集體的。承包農戶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民可以在承包地上種東西,也可以流轉給別人種。

如果因為國家修路需要,徵用了承包農戶的土地,國家會根據相關的標準,對這承包的地塊給予補償。

如果承包的農戶全部收了地塊的賠償款,不管以後怎麼調整土地,都不能再分配到土地了。不能領了“賣地”的錢,又要重新分地,享受雙份的土地好處,這對同村的其他農戶不公平。

其實,按照土地所有權由村集體掌握的原則,承包農戶個人將徵地賠償款全部收為已有,在有些村並沒有這樣做。因為土地是國家的,土地的賠償款也應該收歸村集體為宜,而地上作物的賠償款由農戶個人收取。

如果這樣做了,村集體統一收取徵地款作為集體經濟,那麼全村的人理應重新調整土地分配,這種小調整經上級政府審批同意是可以的。

否則,因此失地的承包農戶如果不拿徵地賠償款,村集體又不給予重新分配土地,那這個農戶就虧大了,為了國家修路作貢獻拿不到錢,自家謀生的土地也沒有了。

因此,不少的村集體乾脆就全部默認由承包農戶將徵地款全部領取了。至於今後的生計問題,農戶既然領了錢,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了。

當然,如果國家修路徵地只是徵了農戶家裡的一部分土地,參考“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家庭內部通過協商是可以自己調整每個人的承包地的。這一做法不涉及村集體和其他村民,是家庭內部的事。

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幫到你。更多農村土地問題解答,請關注“桂農通”,謝謝點贊、留言。


桂農通


大家都比較關心這個問題,尤其是失地農民。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是這樣執行的。當然各地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可能有更好的經驗!

我們村地處縣城附近,十多年來陸續徵地,徵地用途也不一樣。比如教育,道路等公用事業徵地,補償價格每畝只有十萬到十六萬。而住宅用地每畝補償可達四五十萬。如果集體不加以調劑,會造成很大的矛盾和糾紛。

‘比如早期徵地教育徵地每畝補償十萬。八萬補償承包農戶,二萬歸集體所有。全體村民參與分紅。

苐二期徵地,每畝補償十六萬。十二萬補償現承包農戶,苐一次承包戶每畝補償四萬。其餘歸集體所有,全體村民參與分紅。

第三次徵地,每畝補償三十萬,十八萬補償承包戶。苐一二次承包徵地戶每畝補償六萬。其餘歸集體所有,全體村民參與分紅。

這樣做的好處是失地農民所收到的補償款是一樣的,參與集體分紅的機會也是一樣的。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但是我們規定,失地農民不參與苐二輪承包分地。理由有二:

1:集體土地總量減少,凡參與土地補償的家庭,不再參與二輪承包分地。可保證沒有參加補償的家庭應得利益。

2:避免重複二次補償。如果參與二次分地,勢必容易造成二次重複補償。為避免土地價格補償差異,補償機制可保障早期和公用佔地農民的利益。

結論是:凡參與徵地補償的農民不參與二輪承包分地。


朱增林呀


可以確定的回答題主的這個問題,即使因為修路徵用,在當時收了賠償款,30年之後,土地調整依然可以再分。

因為賠償給承包戶的賠償款只是當時那一輪土地延包期內的賠償,在30年滿後下一輪土地延包開始之時,就應該重新給人劃分土地,或者說是繼續給予土地補償。


假設說某村集體有100畝土地,一共有10戶人家,平均分來每戶享有10畝地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修路,徵用了某戶的10畝土地,在第一個土地承包期內,看看還剩多少年,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但是30年之後,這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就要開始下一輪土地延保,現在村裡還剩了90畝地,要麼把這90畝地重新分配,平均的分給10戶人家,每戶分得9畝;要麼就是繼續給該戶被佔地人家土地補償。這種情況正是題主說的,30年之後進入下一輪土地延包時,要重新調整或者繼續獲得補償。


雖然說老百姓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是歸集體所有,但是農地姓農,為了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採取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以戶為單位進行耕種,極大的調動生產積極性。如果僅僅因為徵用土地而讓有的農民有地可種,有的人卻要把土地貢獻出來,這似乎也有些不太公平。

因此,被徵用承包地的農戶,可以依法享受土地賠償,不僅如此,如果在您的承包地內種植了不同種類的莊稼或者樹苗,會按照樹苗直徑大小、棵數、品種等等進行賠償,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不用擔心吃虧或者怎樣,給予的賠償只會多不會少。


一品小十六


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戶收了賠償款。三十年後,土地調整還能再分嗎?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收農民土地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徵收土地的賠償款剛好是被徵收土地平均產值的30倍,也就是土地30年產值,與《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30年承包期完全一致。

因此,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戶收了賠償款,三十年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土地調整時還可以再次分配土地。但是如果在30年承包期內進行小調整,則該承包戶沒有資格要求分配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期30年不變。徵收土地的補償:⑴土地補償費為平均年產值的6-10倍;⑵安置補助費為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超過15倍。⑶兩者加起來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樣算下來,該承包戶獲得的賠償最高就是30年,在30年承包權到期後,如果村集體重新調整土地,則應該對其重新分地,否則對該農戶是不公平的。


才華有限菇娘


原承包地被徵收已經獲得補償後,土地調整能不能再分得承包地,是要看你村的徵地補償款是如何發放的!

農村土地被徵收國家要給予一定的徵地補償款,而這個徵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與地上附屬物補償。

以上三項補償,按照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是發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分配方案,剩下的兩項補償一般直接打款給農戶。鑑於此,是不是土地徵收後,今後還能參與承包地分配,個人認為根據土地補償費分配來確認為妥。

一、徵地補償款全部發給承包戶情況。

如果徵地補償款包括應該由村集體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村集體制定方案直接發給被徵地農戶的話,個人認為以後土地調整不會再分配給被徵地農戶。

因為,被徵地戶領取了被徵地的全部款項,已經獲得了一塊地的全部補償,再參與今後土地分配明顯不公。

二、徵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包含其他村民。

簡單點說,農戶的承包地被徵收其中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分配方案,由全體村民享有。那麼,今後再分地當然應該獲得新分配土地。

因為,全體村民參與到了個別戶被徵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自身的土地沒有受到任何損失,如果今後土地重新調整,原土地被徵收人當然應該分得承包地。

綜上所述,土地被徵收後 再過30年被徵地農民是否能參與土地承包,取決於土地補償費分配情況決定的!


醉美梨鄉




西門觀點:如果是土地重新調整分配,肯定可以。

首先糾正題主一個錯誤。‘’國家修路徵用承包戶的土地‘’中的‘’徵用‘’,準確的說應該是‘’徵收‘’。

‘’徵收‘’和‘’徵用‘’性質不同,‘’徵收‘’的土地是改變農村土地用途,比如修鐵路、公路、學校、醫院等,而‘’徵用‘’是沒有改變農村土地用途,仍然是用於農業方面。

不過,無論是徵收還是徵用,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賠償的損失一般有三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三是失地農民安置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也就是村集體組織所有成員,所以,‘’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也就是村集體成員人人有份。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如果土地租給第三人,那麼青苗賠償費歸經營者所有。

安置費屬於失地農民在失地時間內的生活補助費,如果有單位安置了工作,被安置人員的安置費歸安置單位所有,沒有被安置工作的,安置費歸自己。

所以,國家修路徵收了你家的土地,你得到的賠償應該包括三方面:一是人均土地補償費,二是地上附著物賠償費和青苗賠償費(前提是沒有租給他人),三是安置費(被徵地家庭所有人員)。

但有一點要明白,這些賠償和補償是土地承包期內的賠償和補償,如果土地承包到期,國家或村集體重新分配土地,你完全有權參與分配,得到自己的承包地。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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