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助企业减轻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助企业减轻不利影响


纵观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典,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债务人免除或减轻债务责任的条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我国法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亦有同样的规定。人大法工委答复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意见,其中说明是“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广大企业需注意其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由于合同的性质、签订及履行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万不可一概而论。那么如何用好这张免死金牌,就要求企业不能掉以轻心,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订立合同时,即对障碍不能预见

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遇到疫情且该疫情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予以抗辩。所以,建议应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时间节点、防止债务人借本次疫情为借口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2、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条款要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履行的两项义务:通知与证明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助企业减轻不利影响


那么具体到实践中企业如何用“不可抗力”来减轻疫情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呢?企业对于可能造成的比如迟延交货等损失要对另一方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确保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收到通知。在通知的同时,需要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这对于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说,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严谨来说,英淇律师建议国内企业,在能收集到证据时要积极留存,证据包括各省、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要求企业复工时间推迟的通知,政府颁布的相关通知、禁令等,尤其是被采取特别措施地区的企业或被个别要求停工的企业尽量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

而对于涉外企业来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为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办理时,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助企业减轻不利影响


北京英淇律师建议: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将“不可抗力”涵盖明确的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同时,在使用“不可抗力”行使解除权时,应秉持公平、诚信的商业原则,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合同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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