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Y
怎样判断电影是否有版权?先从国内的说起,一般有已下几种办法:
办法一:看看上映的电影是否有龙标
龙标是我国电影的出生证及放映证。没有拿到龙标的片子一律是黑户,没有户口的,即使偷偷摸摸上映,需要负法律责任。
龙标的确立,就是确立了一部电影从产生到上映的完整过程,这其中就包含对电影版权的确立和认可。电影版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来说,就是制片人有的17项大大小小的权利。
等到电影要到影院上映这步时,电影公司要直接对影院授以下权利:电影拍摄、制作完毕后需要发行放映,由发行公司在进行相应工作,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由影院购买版权上映。所以影院上映的肯定就有电影版权了。
还有一种是加盟院线品牌获得授权的:电影院加盟后从院线直接获取片源,但放映有限制。对影院和院线都有资质要求,而且在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看到了吧?如果没有以上行为,都属于侵权,都是因为从拿到龙标的那时就有版权了。
第三种是自己购买放映权的这种 :电影公司、版权商手中直接购买拥有放映权的影片,独家版权享受转授权,非独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以上三种无论从那里观看只要有龙标,就是有版权。
还有一种怎样判断网络大电影的是否享有版权,这个和带有龙标的不太一样。
规定如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剧本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可以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
这样的话,就牵扯到第二种办法: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可以查询著作权归属。
登录:http://www.ccopyright.com
不过这需要注册后才能查看。一般申请后几天会有结果。
还有同学还会问,除了在电影院看到的,在网上看到的哪些怎么判断?
只要是正规渠道,像电视台引进的,一般也是有正规版权的。
最后一个就是:进口分账大片之外的进口影片。
国内片商买断影片的发行放映权,而国外片商不参与中国票房分成。不管怎样引进,还是需要拿龙标的,不拿到龙标,也是无法上映的。这个版权应该就归于国内片商了。
对于国外的电影,我们有时在国内影院有时看不到的,但是打开电影看是,我们也会发现有他们国家电影管理条例,在影片的前面一般也会出现公告,上面就是印度电影《误杀漫天记》的公映许可证。
侯爵影视评论
盗播的情况其实很多的,而且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都有些有恃无恐了。。。
顺便贴一下法条,总的来说,除非是是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或者有其他约定放弃著作权,否则看法条就可以看懂电影什么情况下才会没有版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哎嘿的影视
现在,我们的只是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了,这是好事。
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在国内,起码有50年的保护期。
但是一般来说,电影从院线一撤,发行方就不再花心思管这些事了。
如果你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使用条件,是不会有事的。
这一点,你可以参照著作权法。
除非,你利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获取了巨额利益,版权方才会找到你。
不过,如果你是做自媒体,新上映的电影尽量不要做,这样的话,你就很方便了。
另外,如果你是在头条上做,你到西瓜影视,在放映厅里面搜,如果收到的能播放,即便弹出来后是在咪咕或者是风行上,只要能播放的片单,都可以做,这些平台是支持的。而这以外的,则有一定风险。
尹哥喷电影
顺便贴一下法条。。。总的来说,除非是是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或者有其他约定放弃著作权,否则看法条就可以看懂电影什么情况下才会没有版权的了吧~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娱影小王
这个问题问得好,以前我也不知道,发表几次作品未通过都提示‘内容被版权方投诉下架’,经历几次后自我反省,现在基本知道了些门道了,怎么判断该影视有了版权呢?:1视频作品本身自带有logo,这些标签要马赛克。
2该作品虽然没有任何logo,但视频很长很完整而且视频分辨率特别清晰,也就是极高清,一看就是原版原装,剪辑这种视频很大概率会未通过。
3正在商业活动中的影视。如正上映或者该视频被很多网站联合封杀并会员付费才可看,付费视频内容很大概率也会审核未通过。
影视精华聚焦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 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并非一切、任何方式不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情形都侵犯他人著作权。所谓合理使用,指的就是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虽然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条的含义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和司法实践,结合影视作品自身的特点,对是否构成适当引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第一,作品使用行为的目的。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而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当然,使用目的是否正当还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情形来判断。为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而使用影视作品核心、关键内容的,难为“正当”。
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需要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包括是否已经发表以及独创性程度高低。一般来说,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比已发表的作品保护程度要高。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标准,一件作品创造性程度越高,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越少,与公有领域素材区分度越高,其保护范围越广,保护强度越大。
第三,被使用部分的比例。
使用比例并不是指一个绝对的数量或使用比例的固定标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换言之,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第四,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免责】本文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及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者寻求针对性解答。
里奇菲林院
这个问题要分几种情况来回答:
1、如果是原创的剧本,一般来说,版权属于制片方出品方(比如《唐山大地震》《黄金大劫案》之类)。这个信息可以从影片的字幕信息得到。当然了,很多片子的版权由几家公司共同拥有,这种版权构成情况需要向它们直接咨询。
2、有一些创作者独立制片的独立电影,或者一些自主创作的短片等,版权属于创作者自己。
3、如果是改编剧本,原著在向制片方出品方转让版权时,大部分都有年限,或者次限,在限制之内,版权属于制片方出品方,过了限制的范围,版权又回到作者手里了。(例如,金庸作品改编的影视剧大多数属于这种)
柴二娱乐
一般电影都有,电影的著作权是归属制片人的,跟写论文一样,不可以引用。要引用别人的东西,要注明出处,作者等,不可以商用的,使用就侵权了。
柒天日记
您好,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可以查询著作权归属。
一般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小乐看娱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