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区犬只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区犬只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城区犬只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不规范养犬遛犬带来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城区内养犬单位或个人对犬只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一切户外遛犬行为。市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督促居民做好犬只拴养、圈养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犬只市场一切交易活动。

三、疫情防控期间犬只死亡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死亡犬只随处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四、疫情防控期间,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定期对犬只和犬舍进行消毒处理。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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