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扒身邊的“癮君子”離犯罪還有多遠?

賭場一分鐘,少打十年工!

小賭養家餬口,大賭發家致富!


扒扒身邊的“癮君子”離犯罪還有多遠?


賭博似乎對某些人來說,確實是一夜暴富的最佳途徑。賭博確實有如此魅力和實力?這個問題我們在本文不做深度討論,我們聊聊賭博與違法犯罪的“距離”,好讓我們身邊的“癮君子”衡量下自己走了幾步。

工作之餘,調節心情放鬆下,親朋好友聚餐聚會豈可能少?三人四友,玩玩牌,打打麻將多愜意,四川成都走一趟那人生認識高度將更近一層。你出我打多乏味,用錢砸我才有味。此所謂“小賭"怡情也,妙哉妙哉…


扒扒身邊的“癮君子”離犯罪還有多遠?


“小賭”怡情,多小才合情?

首先,涉賭入罪,這是不可觸碰的。刑法及相關解釋規定賭博罪的入罪標準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3人以上、賭資5萬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我們身邊的賭,達到以上標準即可入罪。


扒扒身邊的“癮君子”離犯罪還有多遠?


5萬?20人?赴外?這些當然遠達不到我們日常“小賭”的標準,針對我們的“小賭”行為還有另一個規制——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和《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1、2款“(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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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於“小賭”行為還是有管轄權的,並且還是大大的自由裁定權空間。即,對於未達刑事標準的“小賭”,大家如果聚眾賭博或賭資較大,公安機關還是可以輕則罰款處理,重罰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生活中、我們身邊、日常“小賭”會不會受到公安機關的罰款或拘傳,那要看當地的嚴打程度。

但是,大家也不用太緊張,“小賭”在合理範圍,法律也是支持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規定,也為我們“小賭”也正名了。

“癮君子”當然不可為,“小賭”確實可怡情,但違法犯罪的尺子也是時刻衡量你們之間的距離。

最後,“小賭”怡情,不可貪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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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法規

1.《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第七十條

4.《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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