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仲文路 通讯员 钱雪)“双方都再看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问题的话,就在上面签字吧。”2月17日12时许,在京沪高速沭阳出入口,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向事故双方责任人说道。原来,事故当事人之一的夏先生是淮安人,由于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夏先生的车无法在沭阳下高速,为了方便夏先生处理交通事故,民警便将双方约至高速出入口。
原来,在今年1月26日,夏先生开车来沭阳办事,行驶在沭阳县永安路与临安路交叉口时,与仲先生的车子发生碰撞。“由于当时的情况不具备现场处理条件,所以,我们要求他们等候通知,接下来由于疫情原因,这起事故的处理时间便被延期了。”民警王晶晶说,为了早日处理好此起交通事故,他多次用电话、微信与事故双方联系,最终认定事故责任人为仲先生。
当天上午,王晶晶提前来到京沪高速沭阳出入口。随后,他将两位事故当事人以及车辆做好防护措施和消毒处理后,将事先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放行凭证、财产保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仲先生和夏先生签完字后,这场交通事故终于处理完毕。
“谢谢您!疫情期间,为沭阳交警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点赞。”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夏先生终于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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