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構成及司法認定


保險詐騙罪構成及司法認定

保險詐騙罪構成及司法認定

一、基本概念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是自己或者第三者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保險金的行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對保險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保險金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保險詐騙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犯罪客體的內容實際上是犯罪本質中個人對社會這一層關係的具體化,與犯罪本質中個人反對社會這一層關係方向相同,內容一致。所以,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質。目前保險詐騙罪客體主要包括單一客體、雙重客體和三重客體三種觀點。

單一客體說認為,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保險制度下的保險秩序,具體就是保險合同關係或保險合同利益。雙重客體說認為,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及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其中主要客體是保險業的正常秩序,次要客體是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④]此觀點系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三重客體說認為,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具有多重性和可變性,不僅侵犯了國家對保險事業的監督和管理制度以及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還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數人或他人的財產權利、健康權利或生命權利。

筆者贊同雙重客體說,即保險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為國家的保險制度或保險秩序秩序,次要客體為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在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侵犯兩個直接客體的情況下,兩個直接客體並不是並列的關係,而是其中一個為主要客體,另一個為次要客體。而哪種客體是主要客體,哪種客體是次要客體,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決定的,反映了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側重點的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制度或者是保險秩序的重要程度要遠遠大於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保險詐騙除了給保險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外,更重要的是保險詐騙破壞了保險的誠信機制,損害了保險補償體制的正常發揮,進而破壞了整個保險制度和保險市場的穩定。較之一般的詐騙行為,其損害面更廣,程度更深,影響也更久遠。所以,保險詐騙罪侵犯的主要是保險秩序,其次才是保險人的財產權。

(二)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採用虛構保險標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及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或者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是圍繞保險標的開展保險活動的。“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行為人違背法律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在保險對象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不能狹義地理解為指投保人為騙取保險金,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筆者認為,故意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保險標的;誇大保險標的的金額,超額投保;部分虛構保險標的,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承包的都應當屬於“虛構保險標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人並不是對所有的事故都承擔保險責任。所謂“編造虛假的原因”即保險標的因保險責任以外的原因發生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虛假原因,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如下情形:一是將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編造為其他原因所致;二是將他人過錯行為所導致的自己之損失編造為自己過錯行為所導致的他人之損失。所謂“誇大損失的程度”,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誇大由於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程度,從而騙取超過其應得賠付數額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詐騙保險金

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本來未曾發生保險事故,卻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使保險人信以為真,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賠償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使保險標的出險,造成損失,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制度是建立在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的基礎之上的。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將偶然變為必然,則必將嚴重破壞保險制度。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在人身保險中,以這種方式詐騙保險金的具體情形主要有:一種情況是被保險人自己故意造成傷害、死亡或者疾病,意圖使受益人得到保險金。另一種情況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傳播疾病或以其他方法加害於被保險人,故意製造被保險人傷害、死亡或者疾病,從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這與財產保險中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是相類似的。

針對保險詐騙罪的各種行為方式,筆者將在以下“司法認定”中進行闡述。

(三)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他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保險事故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還是一般主體呢?對此,刑法學界存在一定爭議,存在著“一般主體說”與“特殊主體說”。具體地講,持“一般主體說”的學者所持的理由是:在實踐中出現過保險標的轉讓後,新的所有人利用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和其他人冒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詐騙保險金的情況;在理論上由一般人實施與由法定的三種人實施的詐騙行為,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客體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差別。持“特殊主體說”的學者所持的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均是由保險行為所產生的,也即是隨著保險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並非是刑法對本罪主體所規定的特定身份。刑法上某一犯罪的主體是否為特殊主體,關鍵是看刑法有無特別規定以及這種特定的身份是否會影響到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筆者認為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犯罪特殊主體最主要的特徵是行為人除具備犯罪主體的基本要件以外,還具有特定的身份。所謂特定身份,是指對決定刑事責任存在與否或對影響刑事責任程度有意義的身份。保險活動都是圍繞保險合同所進行,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的載體,只有成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才有可能要求保險金的賠付。而本罪中行為人正是基於已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係這一特殊事實進行詐騙的,因此,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四)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

保險詐騙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其故意形式不包括間接故意。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能否一方出於直接故意,另一方則出於間接故意呢?目前我國刑法學界有兩種觀點:一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存在區別,但兩者在明知故犯這一點上是共同的,在這一共同的前提下,對犯罪的伴隨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狀態是完全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構成一方直接故意、他方間接故意的共同犯罪;[⑨]二是共同犯罪故意既是認識因素的共同,又是意志因素的共同。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雖都是故意,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故意,其認識因素或意志因素並不完全相同。各犯罪人認識因素或意志因素不完全相同,就說明還無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能結合為共同犯罪故意。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結合的犯罪中,只是各個犯罪和犯罪故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而非完全相同,其犯罪還不是嚴格意義的共同犯罪,而是嚴格意義的獨立犯罪。不管他們觸犯的罪名相同還是不同,都應如此。

筆者認為,就保險詐騙罪而言,作為共犯的保險事故鑑定人、評估人、證明人的主觀罪過不僅可以是直接故意而且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在行為人通過行賄、各種人際關係等方式,要求他們提供虛假證明的情況下,鑑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行為人騙取保險金的結果發生,但對這一結果持放任的態度,聽之任之的心理狀態是有可能存在的。因而,保險詐騙共犯者的主觀罪過有可能是間接故意。共犯的主觀心理狀態雖然與實行犯的主觀心理狀態有所不同,但仍應對犯罪結果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行為方式: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

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標的

根據《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所謂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額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

所謂保險標的物,即保險的對象,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是人的壽命、身體等保險利益載體。

(二)保險詐騙活動

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三)與本罪有關數罪併罰及構成共犯的情形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四)不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特殊情形

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活動,騙取保險金額達到法律規定數額較大標準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如果數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構成本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徐佳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五、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而合同詐騙罪在主體方面則無特殊要求。在客觀方面前者表現為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保險金的行為。比如江蘇省淮安市“陳某保險詐騙案”,被告人陳某的運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認定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於是陳某便偽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事故原因改為“違章超速”,並加蓋其私自刻的交警總隊事故處理專用章,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並騙取了保險理賠金10萬餘元。被告人陳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一審以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兩萬元,責令退賠全部違法所得。而合同詐騙罪則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

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保險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權。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後者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在客觀方面前者表現為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產的行為。由此可見,這兩者在一定意義上類似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

六、處罰

(1)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1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和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總結如下:

1、數額較大的(個人1萬元以上,單位5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個人5萬元以上、單位25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10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分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七、裁判規則

1.故意虛構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數額巨大,構成保險詐騙罪——賴某、唐某保險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虛構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數額巨大,構成保險詐騙罪。

2.投保人、被保險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的,以保險詐騙罪論處——鄭罡保險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虛構保險事故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為了騙取保險,其中虛構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更說明行為人本質上實施了保險詐騙的行為,此類行為一般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3.為騙取保險在發生事故後補辦保險向保險人索賠的,構成保險詐騙罪——陸蘭生保險詐騙案

案例要旨:在需要理賠的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投保在事故發生後補辦保險的,該行為就屬於沒有保險標的而無中生有,系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金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4、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者能否構成保險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刑事審判參考》第479號案例:(徐開雷保險詐騙案)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者作為實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關係,完全可以成為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利用掛靠單位從保險公司騙得盜竊險保險金的行為,屬於隱名被保險人(實際投保人)利用顯名被保險人(名義投保人)名義實施的保險詐騙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5、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能否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對象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對象(人民司法2014.16.031)保險詐騙罪懲處的是利用商業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的犯罪行為。由於基本醫療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因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對象。單位實施非單位犯罪的,並不禁止追究單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單位中的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6、修理廠誇大事故損失等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汽車維修單位制造假事故騙取保險金行為之定性(人民司法2011.20.070)汽車維修單位通過換裝舊件擴大損失、故意製造事故、事後購買保險、虛構事故經過等手段,在被保險人不明確知情的情況下,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7、故意虛構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數額巨大,構成保險詐騙罪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虛構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數額巨大,構成保險詐騙罪。

8、投保人、被保險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的,以保險詐騙罪論處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虛構保險事故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為了騙取保險,其中虛構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更說明行為人本質上實施了保險詐騙的行為,此類行為一般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9、為騙取保險在發生事故後補辦保險向保險人索賠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案例要旨:在需要理賠的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投保在事故發生後補辦保險的,該行為就屬於沒有保險標的而無中生有,系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金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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