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納稅人客戶,他為什麼願意讓對方開13個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願意3個點的?

中鵬說法


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出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載稅率決定了其可以獲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多寡,繼而對增值稅應納稅額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產生重大影響。出票人開具13%的專票或者開具3%的專票,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購銷合同包含已約定含稅價款合計的、僅約定了不含稅價款、未明確約定是否含稅等多種情況。不同的情況,在現實工作中又會產生與理論完全迥異的結果。

筆者長期從事中小微企業財稅服務工作,深知財稅專業理論知識的重要性,同時更能理解中小微企業的處境,以及相關可操作性的經驗和方法更貼近於小企業。從實際工作要點出發,題中所屬可以概括為總價為含稅價款、總價沒有明確是否含稅兩種情況,下面逐一分析。

一、總價為含稅價款

隨著工商業的繁榮,以及經濟法律關係的不斷完善,大部分中小企業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通常會明確買賣合同中的金額為含稅價款。但是,細心的讀者朋友會發現,現實工作中的中小企業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並不夠仔細,價稅並沒有明確分離。

1、合同中分別描述了價格和增值稅的

在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清晰的表述不含稅價款和增值稅分別是多少。也就是說,合同中清晰的載明不含稅價款、增值稅(包括稅率)、價稅合計。合同中已經明確的,就不存在題中所屬的“開13%還是3%稅率專票”的爭議或者選擇問題了。

當然,有讀者會問,約定的是13%的稅率,買方可不可以要求賣方開具3%稅率的專票?通常來說,同一種應稅項目,一般納稅人只能開具1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是開不了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同理,賣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合同約定1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13%的稅票出票人也是開不出來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款,重新計算增值稅並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結一下:合同已經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是按照合同執行;合同中的約定,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和稅法相悖的,按照稅法規定執行;發生爭議的,結合實際情況和稅法,自行協商處理。

2、合同中僅僅約定了一個不含稅價款

如果合同中僅僅約定了一個不含稅價款,將是買賣雙方利益爭鬥的根源。理論上講,不含稅價款已經明確的情況下,相關的稅率和增值稅,因為出票人的身份、應稅項目等因素也是明確的。然而,現實並非如此,買賣雙方均可能從為明確事項中找尋“漏洞”,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

例1:

小規模納稅人A企業向一般納稅人B公司提供一批貨物,合同約定不含稅價款為10萬元。簽訂合同的同時,雙方交換了企業相關證照的複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業對公結算賬戶支付10萬元,剩餘稅金待A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簽收後結清。當月最後一天,A企業開具不含稅價款10萬元,增值稅3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但是A公司拒收。

A企業主張:已經按照約定的不含稅價款10萬元,根據自身小規模納稅人的現實,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得B公司,相關貨物及稅票已經履行交付義務,B公司理應配合支付尾款3000元。

B公司主張:B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收到的“都是”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低於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B公司要求A企業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付尾款。

老段分析:B公司在交換公司證照的時候已經明確A企業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應當知曉A企業開不出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故意刁難的嫌疑;B公司如果是對相關增值稅開票形式不熟悉,應當與A企業溝通後及時糾正錯誤。

羊毛出在羊身上:即使A企業能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尾款不再是3000元,而是10萬元乘於13%等於13000元。也就是說,B公司支付3000元獲得的進項稅額是3000元,支付13000元的增值,獲得的進項稅額就是13000元。A企業少開的10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是少支付的10000萬元增值稅,少抵扣的10000萬元,可以正常以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形式支付給國庫。

例2:

一般納稅人A企業向一般納稅人B公司提供一批貨物,合同約定不含稅價款為10萬元。簽訂合同的同時,雙方交換了企業相關證照的複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業對公結算賬戶支付10萬元,剩餘稅金待A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簽收後結清。當月最後一天,A企業開具不含稅價款10萬元,增值稅13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但是A公司拒收。

A企業主張:已經按照約定的不含稅價款10萬元,根據自身一般納稅人的現實,開具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得B公司,相關貨物及稅票已經履行交付義務,B公司理應配合支付尾款13000元。

B公司主張:B公司是一般納稅人,A企業開具的是13%的增值稅發票,為什麼不是3%的增值稅發票?這樣B公司被動接受更高稅率的增值稅,增加了B公司應該支付的總價。主張對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老段分析:A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等適用於簡易徵收的項目,並不能開具3%稅率(徵收率)的增值稅發票。B公司相對多支付的增值稅,對應取得更多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並無不妥。

增加了資金佔用的時間成本和流動性:即使A企業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尾款是3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只有3000元。收到的是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的尾款相對增加10000萬元,進項稅額也相應增加了10000元。B公司不虧。

3、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價稅合計

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價稅合計,那麼價和稅就是一個零和遊戲!增值稅在特定的經濟行為和納稅人身份之間,是相對確定的!增值稅“增加”,那麼收入或者成本就減少;收入或者成本增加,法定的增值稅並不可以“議價”。


合同中僅僅約定一個價稅合計,不確定因素更多,情況更復雜。在中小微企業中,成為雙方、多方爭議的焦點,甚至有的合作方利用財稅知識的不對稱、買方市場優勢等因素侵佔對方合理的利益。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約定價稅合計113000元。

甲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乙公司一般納稅人

甲公司只能開具稅率3%的增值稅發票給乙公司。不含稅價款為:109708.73元,乙公司的進項稅額為3291.26元。甲公司收入相對於10萬元增加了9708.73元,乙公司採購成本相對於10萬元增加了9708.73元。同時,乙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減少了9708.73元,乙公司深感被套路了。

買方市場,乙公司主張(甲公司配合):113000元的價稅合計,按照稅率13%確定不含稅價款等於100000元。增值稅13000元因開具3%的專票降低為3000元,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價稅合計103000元。

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向小規模納稅人乙公司供貨,甲公司無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均為13%,確認的銷售收入沒有區別。小規模納稅人乙公司無論什麼訴求,都無法改變法定義務,相對於向小規模納稅人採購,增加了採購成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

現實工作中,甲乙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故事情節相對單一,發生爭議的情況相對較少。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

如果購銷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現實工作中的賣方會根據乙方的要求,只能開具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買方(不包含特殊貿易)。甲公司只能開具稅率是13%的增值稅發票給乙公司。

二、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否含稅

關於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是否含稅的情況,筆者一直主張按照含稅價格執行,可參照本文第一條執行。在買方市場,總金額含稅對於買方有利,因此實際工作中也會按照含稅價格執行。

買方應付賬款分析:

例如總價10萬元,買方應付賬款計算如下:

含稅情況下的應付賬款=價稅合計=10萬元

不含稅情況下的應付賬款=加稅合計=不含稅價款+增值稅=10萬元*(1+增值稅稅率)

強勢賣方對話語權有主導權

通過上述“買方應付賬款分析”,如果賣方具備主導權,那麼賣方一定會力求認定為合同金額為不含稅價款。

三、綜述

納稅人之間的經濟交往,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出票人開什麼發票種類、開具什麼稅率(徵收率),都與自身的利益攸關。但是,整個徵收體系對於所有納稅人都是公平的,也必須遵照稅法和其他經濟法律關係的規定執行。

經濟交往的納稅人之間,本就是合作關係,你“多要一點”,對方就會“失去一點”,互利共贏才是生意做大做強的上好選擇。更何況很多時候,“羊毛出在羊身上”!

謝謝大家!


順通財稅段賢明


請教各位大咖一個問題,供應管材給政府,工程已經完畢,我在貴陽,客戶在貴陽以外,只需要普通發票做賬,其實對於我來說是一樣的,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現在客戶要求到他們所在地開票,以個人名義開票給他們,貨款不走對公賬戶,直接打給我,把稅繳納在他們地方,不想每次跑來跑去去當地稅務大廳開,貴州有個“多彩寶”APP可以代開發票。現在請問,可以直接在貴陽開嗎?這稅是上在對方稅務局?怕搞錯。附圖片。



貴州銀羊不鏽鋼水管


其實老周認為,從增值稅的稅負成本角度來看,13個點的進項發票和3個點的進項發票對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的稅負成本是一樣的效果。

但是,取得13個點的專票,相對來說更為有利。

從門面上看,取得進項發票的稅率不一致,確實會導致增值稅稅負不一致。

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系一般納稅人,假設在2019年9月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100萬元,取得的3%徵收率的進項稅額3萬元,當月加工後銷售出去,取得銷售額200萬元,發生銷項稅額200×13%=26萬元,那麼9月應交增值稅26-3=23萬元。

若2019年9月是從一般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100萬元,進項稅額13萬元,當月應交增值稅26-13=13萬元。

看的出來啊,若取得的是3個點的專票,應交增值稅23萬元,增值稅稅負率為23÷200×100%=11.5%。

若取得的是13個點的專票,應交增值稅13萬元,增值稅稅負率為13÷200×100%=6.5%。

這麼看來,稅負差距還是挺大的。

既然增值稅稅負率有差距,為什麼增值稅的稅負成本又沒差別呢?

這裡不得不說增值稅的一個天才設計,那就是增值稅是價外稅,可以層層轉嫁。

老周就按上面提到的案例給你分析一下你就明白了。

我們先分析3個點的專票。你進貨支付了進項稅額3萬元,發生銷項稅26萬元,應交增值稅為23萬元,那麼這個流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描述就是這樣的:你購貨墊付了稅款3萬元,這3萬元由你的上游交給了稅務局,然後你銷貨時又從你的下游收回來稅款26萬元,扣除你墊付的稅款3萬元,你向稅務局交了23萬元稅款。

如果你取得的是13個點的進項發票,那就是你先墊付了稅款13萬元,又從你的下游收回來稅款26萬元,扣除你墊付的13萬元,應向稅務局上交13萬元。

看出問題來沒?不管你是3個點的專票還是13個點的專票,實際上都是自己先墊錢進去,然後又從你的下游把錢收了回來,差額部分交給稅務局,在增值稅的這個流程中,你實際上沒有負擔一分錢。

3個點的專票和13 個點的專票對稅負的影響差別在哪?

這個差別其實在增值稅的附徵,也就是會影響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負擔。

以上面3個點專票為例,當月應交增值稅23萬元,那麼應交: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23×7%=1.61萬元;

教育費附加23×3%=0.69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23×2%=0.46萬元。

合計應交附加稅費1.61+0.69+0.46=2.76萬元。

以13個點的專票為例,當月應交增值稅13萬元,那麼應交: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13×7%=0.91萬元;

教育費附加13×3%=0.39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13×2%=0.26萬元。

合計應交附加稅費0.91+0.39+0.26=1.56萬元。

所以,真正的差異其實在這,取得13個點的專票可以減少附加稅費的支出,附加稅費是要進入到企業成本費用的,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所以,一般納稅人更喜歡13個點的專票,不太願意跟小規模納稅人合作,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3個點的專票。

所以,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在選擇進貨渠道的時候,儘量還是要選擇同樣是一般納稅人身份的公司合作,因為這確實會影響到公司掙錢的多少。


huaihua老周


對於一般納稅人客戶,他為什麼願意讓對方開13個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願意3個點的?

什麼是增值稅?

增值稅是價外稅,一般而言在稅法上講的進貨價是不含稅的,也就是說你花100萬購進一批貨物,實際上你支付的總價款是113萬,其中100萬是貨款,13萬是增值稅。那麼你銷售出去的貨物也是一樣的,比如說你這批貨物最後已200萬的價格賣出去了,那麼你實際上收到的價款是226萬,其中200萬是貨款,26萬是增值稅。

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開13個點的還是3個點的,對企業實際上並沒有影響,因為開13個點的你付出的價款是113萬;而開3個點的你付出的價款是103萬,所以你實際上交的增值稅並沒有增加或減少。

為什麼客戶都選擇13個點的專票?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跟供應商或者客戶談價格時,這個價格一般是指含稅價,也就是說談的價格是100萬,付出去的價款也是100萬。這樣在計稅時就要把價款換算成不含稅價,如果對方開的是13個點的,不含稅價就是88.5萬;如果開的是3個點的,不含稅價就是97.1萬。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當然是選擇13個點的,因為同樣的總價,13個點的實際價格更低,節省成本。

我是姜海洲,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用就給我點個贊吧,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見歡迎在下方評論去留言,更多知識請關注我的實時動態。


姜海州


這可能是一般納稅人都達成共識的事情,希望上游供應商也是一般納稅人,能夠開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3%。這也是為什麼小規模納稅人往往在大客戶那裡沒有競爭力的原因之一。

1. 開13%進項票的原由。

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說,計稅方法就是銷項-進項。一旦進項變少了,交的增值稅就多。增值稅看似不直接影響企業利潤,但是對企業會產生諸多的影響。

(1) 現金流的影響:

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會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直接的影響。比如100塊進貨,200塊賣出,那麼銷項稅始終是200*13%=26萬元,而13%稅率的進項是13萬,3%稅率的進項是3萬,企業上交的增值稅就相差了10萬,這就是對企業資金的佔用。除非企業在供應鏈中很強勢,否則客戶的賬期往往是較長的,這裡錢還沒收回來,就要先墊支出去。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動。

(2) 利潤的影響:

所繳納的增值稅也會間接地影響利潤。因為增值稅會有相關的附加稅費,這是實實在在對利潤的影響。在碰到客戶款項出問題,無法收回的情況,那麼企業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因此,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說,最好是同樣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應商,避免受到現金流和利潤的影響。

2. 一般納稅人的選擇。

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3%稅率可能並不適合一般納稅人,但有時候往往難以選擇。比如一般納稅人到某地施工,就地取材,就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很多還不願意給開票;或者基於企業本身的規模和影響力,合作的多數都是小規模納稅人。

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納稅人要做好規劃和選擇:

  • 是繼續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分立一個小規模納稅人來經營?
  • 是否經過測算,跟供應商重新議價?
  • 是否可以在供應鏈的長度上做改變,從而降低3%稅率的影響?
  • 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加計抵減等?

因此,對於一般納稅人,需要了解不同稅率進項對自己的影響,並提前做好規劃和選擇。


財會小童


很簡單,這是跟增值稅的計算邏輯決定。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是採用的一般計稅法,簡單說就是,要繳納的增值稅額,等於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從這個公式中,很容易能看出來,進項稅越多,最後要交的增值稅就越少。

自然,在採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拿到13%稅率的發票,和拿到3%稅率的發票,進項稅是一樣。比如,總價是1000塊,那3%的稅率,進項稅只有29,而13%的發票,進項稅只有115。差距還是蠻大的。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公司採購不要3%的發票的原因。

當然,也有些公司財務很精明,她會仔細算一筆賬,不同的稅率和價格,對整體要交的稅有怎樣的影響。同樣的價格,3%下,採購成本會增加,那利潤會減少,所得稅會減少,而增值稅增加,附加稅費也會增加,總的影響就是這兩項綜合後的結果,

然後,在看,是不是可以要求對方降價,來彌補要多餘的損失,那樣,價格下降也不能單單考慮增值稅,也是要考慮所得稅,和附加稅費。

財務的賬,其實就是在這些細微之處吧。


康愉子


在經濟交往中,絕大多數一般納稅人比較願意同一般納稅人進行經濟往來,不太願意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經濟往來,客觀上是由於: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比例較低的簡易徵收率。這是由供貨方納稅人身份及納稅人所從事的行業、提供的服務所決定的,而不是客戶主觀上要供貨方提供13%或3%的發票就能提供的。

例如:在一般商品交易過程中,一般納稅人開具給一般納稅人客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13%的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或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3%的徵收率。這之間有10%的差額。如果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小規模納稅人的業務和其開具或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這個一般納稅人客戶就要多承擔10%差額的稅金。

我們可以從增值稅的抵扣原理簡要說明一下。

增值稅在商品流轉過程中,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鏈條,上游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明的稅金,在下游企業中是可以進項稅額抵扣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的一般稅率,按照從事的行業和經營的商品、服務不同,分為13%、9%、6%和零稅率。

一般貨物交易適用13%的稅率。

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9%的稅率。

電信增值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適用6%的稅率。

免稅產品和服務適用零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一般情況下只提供適用3%徵收率的發票。這期間的比率差別是顯而易見的。

這就是在經濟交往中,絕大多數一般納稅人比較願意同一般納稅人進行經濟往來的客觀原因。


稅務新天地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為什麼更傾向於13%的發票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便於進項抵扣,13%比3%稅率的進項稅額更多,更有利於稅負的轉嫁,稅負也更加清晰。我國當前越來越規範增值稅的抵扣等,也是這個原因。如果上下游企業都規範化,增值稅的繳納,申報更便捷化。

那麼具體是什麼原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更傾向於13%的發票呢?具體有三方面的原因:

(1)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身份決定的。什麼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呢?是指全年銷售額達到一定額度的企業,零售商業180萬以上,工業企業100萬以上。或者是賬務核算非常清晰的企業。那其一般更傾向於一般納稅人之間合作。而往往能開出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採購時,要求13%稅率的發票,能進行進項抵扣的金額比3%更多,更利於降低增值稅和採購成本。雖然實際中,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去稅務局,是能開出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相比13%而言,明顯進項抵扣額更少,相應的採購成本更高。

(3)銷售時選擇13%稅率時,更有利於稅負的轉嫁。可能有人會覺得奇怪,如果13%的銷售發票,那不是增加了公司的銷項稅額了嗎?但對於購買公司的客戶而言,其採購產品成本降低了,相應了,公司的銷量相比於3%稅率而言,更容易增加。銷量增加的同時,相應的就實現了稅負的轉嫁了。

綜上,還是13%稅率更受一般納稅人喜歡啦。不過要是小規模納稅人,可能就在取得的發票的稅率上沒有那麼多要求啦。


紫苡依依


看了題主的這個問題,和題主舉的例子,明白題主的意思,這個問題曾經有納稅人也提出過,是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款怎麼來的?是購進貨物時花錢買進來的,抵扣的多,購進貨物時支出的錢也是多呢。

我們以題主給出的例子計算,就是在貨物銷售價格不含稅條件下計算。

計算如下:

某件商品不含稅價100元(價格不含稅)

⑴從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處購貨物進需要支付:

100元銷售額

進項稅款=100×3%=3元

合計支付103元

⑵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

100元銷售額

進項稅款=100×13%=13元

合計支付113元

按照題主的說統一售價200元,具體繳稅如下

①一般納稅人購進需要應繳增值稅

=200×13%-13=13元

②小規模納稅人處 購進需要應繳增值稅

=200×13%-3=23元

也就是說,進貨時多花10元支付進項稅額,那麼在銷售之後,就會少繳10元。

如果忽略稅費附加,從絕對值計算,兩者似乎並沒有區別,我少繳的稅款,在進貨時多付錢的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題主的問題是有道理的。

那麼兩者有區別嗎?

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就是,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銷售後賺100元,需要繳納13元增值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賺100元,需要繳納23元增值稅,稅負是不同的。

一般納稅人稅負=(13÷200)×100%=6.5%

小規模納稅人稅負=(23÷200)×100%=11.5%

但同時從一般納稅人處賺購進貨物銷售後賺100元,需要佔用資金126元,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銷售賺100元 資金佔用126元,資金利潤率相同。

總結

進項、銷項稅率一致的條件下:

應繳增值稅=進、銷增值額×適用稅率

在進項、銷項稅率不一致的情形下:

應繳增值稅=進、銷增值額×適用稅率+進價×稅率差

還是以題主的例子計算:

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處購進貨物應繳稅額

=(200-100)×13%+100×〔13%-3%〕=23元

所以,這樣分析,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條件下,從適用高稅率的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進項抵扣還是划算的,稅負低轉嫁更容易。


新稅視點


為什麼?可能對增值稅相關知識有一定的瞭解,對進項稅額尤為關注,怎麼說?我們一起來簡單瞭解一下。

從增值稅角度來看,一般納稅人採購業務,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稅率13%大於3%,同等條件下,抵扣的進項稅更多,應納的增值稅稅額比較少。我們簡單通過一個例子對比分析。

5月份取得13%專用發票:

比如,龍門賬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5月份從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商品1000000元(不含稅),取得專用發票。當月將該批商品以2000000元對外出售。

相關稅費計算:

印花稅:購銷合計3000000,按0.3‰計算,應納稅額=3000000*0.3‰=900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2000000*13%-1000000*13%=130000元;

城建稅及附加:1300000*12%=15600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1000000-900-15600=983500元;應納稅額=9835*25%=245875元。

稅費合計:900+130000+15600+245875=392375元。

6月份取得3%專用發票:

6月份從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購進商品100000元(不含稅),取得代開的專用發票。當月同樣將該批商品以200000元對外出售。

相關稅費計算:

印花稅:購銷合計3000000,按0.3‰計算,應納稅額=3000000*0.3‰=900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2000000*13%-1000000*3%=230000元;

城建稅及附加:2300000*12%=27600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1000000-900-27600=971500元;應納稅額=971500*25%=242875元。

稅費合計:900+230000+27600+242875=501375元。

6月份取得3%的普通發票

6月份從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購進商品100000元(不含稅),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當月同樣將該批商品以200000元對外出售。

相關稅費計算:

印花稅:購銷合計3000000,按0.3‰計算,應納稅額=3000000*0.3‰=900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2000000*13%=260000元;

城建稅及附加:2600000*12%=31200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1030000-900-31200=937900元;應納稅額=937900*25%=234475元。

稅費合計:900+260000+31200+234475=526575元。

兩種稅率稅費對比:

①13%專票VS 3%專票

5月取得的是13%專用發票,6月取得3%的專票,兩者比較,5月份繳納的稅費是392375元,6月份繳納的稅費是501375元。5月份明顯比6月份納稅少,少交109000元稅款,好像是13%的專用發票划算。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往下看。

購進同樣的商品,5月份需要支付1130000元,6月份需要支付1030000元,6月份要比5月份少支付100000元貨款。

6月份,按3%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5月份的少100000元,導致應納增值稅多交100000元,從而使城建稅及附加多交12000元,少付的貨款(100000元)與多交的稅款(100000+12000=112000元)相低後,差額還是12000元,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抵稅作用,總體多支出9000元。

②13%專票VS 3%普票

同理,對比5月份,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發票,不能抵扣任何進項稅額,導致稅費多交130000+15600=145600元,抵減少付的100000元,還是多支出45600元,在企業所得稅的抵稅作用下,最終還是多支出34200元。

結論

可見,當6月份取得3%專用發票,比5月份多交9000元稅款,稍微劣勢。當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發票,多繳納的稅款為34200元,更不佔優。

也就是說,同等條件下,取得13%的專用發票,會少納稅。

因此,為什麼一般納稅人願意接受13%的專用發票,而不願意接受3%的,不難理解。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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