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三无”消毒液、仿冒假劣口罩,天津曝光非法制售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

万晓东)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2020年2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静海区洪旭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消毒液(氯漂液)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厂名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商品(48桶消毒液)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静海区洪旭日用百货经营部作出罚款35403.2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消毒液来源进行追查。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王某销售的“3M9001”口罩和“3M9001V”口罩经3M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王某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福芝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注册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福芝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涉嫌违法产品来源进行追查。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康恩堂佳和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西青区康恩堂佳和药店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