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2月18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云南首例涉疫情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因诈骗罪获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一审宣判共历时10日。


云南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河口信息”微信群里发布了卖口罩的消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需要口罩,当日添加被告人张某的微信号并咨询口罩价格等相关情况,双方约定张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一件口罩;李某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张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张某领取了李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定金后,将其微信号拉进“黑名单”。此后,被告人张某慑于打击涉疫犯罪强大声势,于2月8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8日,河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14日河口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张某具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亦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本案目前还在上诉、抗诉期。


疫情防控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6日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加大对利用疫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2月7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六种具体违法犯罪情形进行了规定;2月11日由法、检、公、司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更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打击的重点,体现出人民法院对涉疫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与全面打击相结合,全力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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