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疫情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通告


合陽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疫情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全面落實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全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陽縣公安局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經濟穩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防護手套等防護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以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依照刑法二百一十四條,以假冒註冊商標、侵犯知識產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四、嚴厲打擊在疫情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個人或者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五、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六、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防控疫情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安機關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進行的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人民幣500元的獎勵,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

舉報電話:110或552010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通告


合陽縣公安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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