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向公司借款,被徵收174萬個稅,你有什麼看法?


黃山市博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股東於2010年初分別向公司借款,公司借給蘇忠和300萬,公司借給洪作南265萬,公司借給倪宏亮305萬,帳上掛其他應收款。借款於2012年5月歸還借款。

黃山市地稅稽查局以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責令博浩公司補釦174萬個人所得稅(股東分紅稅)。

博浩公司不服處理,經稅務行政複議後,到法院起訴,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維持稅務決定。

稅務的處理決定,及法院的作出的維持稅務決定,都是基於《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我們現在來梳理一下這個文件的規定,到底有哪些問題:

文件中把個人股東向投資企業借款,在一定條件下,視同股東分紅,徵收20%的股東分紅稅,那麼什麼情況叫做視同股東分紅?

1、假設企業實收資本1000萬,企業帳面有未分配利潤1000萬,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800萬,年度末還不歸還,又不是用於企業經營項目,因帳面未分配利潤1000萬,大於個人股東向企業的借款金額800萬,這種情況,說明有利可分,此時認定為股東分紅,是有道理的;

2、假設企業實收資本1000萬,帳面未分配利潤200萬,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500萬,年度末還不歸還,又不是用於企業經營項目,這種情況可認定的分紅金額,最多隻能是200萬,另外300萬借款應該算是抽逃資金;

3、假設企業實收資本1000萬,帳面未分配利潤為負數100萬(即帳面體現累計虧損),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500萬,年度末還不歸還,又不是用於企業經營項目,這種情況下,這500萬借款應該算是抽逃資金,不能作為股東分紅,因為企業累計虧損,帳上根本就沒有利潤讓股東分;

4、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年度末沒有歸還,又不是用於企業經營項目,如果借款金額是在帳面累積盈餘的金額之內,可以作視同分紅認定,對借款金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東紅利稅),借款股東支付這個稅是應該的,一點不冤;

5、個人股東向企業的借款,年度末沒有歸還,又不是用於企業經營項目,如果企業帳面沒有累積盈餘或累積盈餘是負數,在這種情況 下,如果是在實收資本額度範圍內的借款掛帳,應該算是資本抽逃,超過實收資本額度範圍的借款,應是真實的借款,這種情況絕對不能算作是股東分紅。

財政部國稅總局當年出臺的這個法規,個人感覺是有問題的,出臺這個政策,沒有考慮股東借款,極有可能是抽逃資本,有點不講道理,有點不合情理。

我們假設一個企業,某年10月成立,成立當年10月份到資1000萬,資本金隨即被股東以借款方式轉走,年末未歸還,又沒有用於生產經營項目,如果稅務機關按這個文件來執行,那就意味著要向個人股東征收200萬的個人所得稅(分紅稅)?試問?一個剛成立的企業,還沒開始經營,帳面沒有累積利潤,那裡來的分紅?長莊稼需要土地,水泥地上能長莊稼嗎?國家徵稅,要有稅基,沒有稅基,哪裡來的稅收?企業帳面沒有利潤,哪裡來的分紅稅???

資本抽逃是企業界普遍存在的問題,並非個案,成立十年以上的企業,大多在帳上有體現實收資本,其中有很多企業,都通過往來掛帳,把資本金轉走了,這主要是因為,很多行業有資本限制,一些行業國家要求企業要實際到資,有驗資報告才能年檢,企業招投標,也有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限制。

企業到資後,實際運轉,又不需要那麼多資金,而通過往來掛帳把資金轉走,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企業抽逃資金,只要企業不去坑蒙拐騙,只要企業不去謀財害命,只要企業不因此而去幹違法亂紀的事情,企業老闆能招惹了誰?。

由於企業資本抽逃比較普遍,大多數稅務機關,對抽逃出資的態度往往是視而不見,很少有企業因長掛股東借款,實為資本抽逃而被徵收個稅的,回到本案來看,黃山市博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帳面沒有累積利潤,僅因股東向企業借款,就被徵收174萬的個人所得稅(股東分紅稅),真的是很冤枉的,何況在稅務稽查時,所借的款項早已歸還公司,肯定是當時與稅務在溝通上沒處理好。

稅務機關在應用《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這個法規條文時,官方如果有一個應用細則,就不至於讓稅務把本是抽逃資本的事情,辦成了股東分紅。

現今民營企業日子很不好過,畢竟民企老闆手裡的錢,也不是大水衝來的,人家就是賺翻天了,我們也不能眼紅。

大家都來說一說,個人股東向公司借款,被徵收個稅,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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