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就是這麼愣


在中國巨大的問題,物業是全體業主請來的,做保姆服務的,也可以叫管家!服務區域是小區公共區域,物業憑什麼服務,就是依據你僱傭,你請他來服務的合同。。問題是,現在物業強勢,國家立法應該更明確物業禁止行為及罰則!問題二,全體業主如何有效性,如何讓業主公約授權書與物業。否則物業憑什麼對內對業主實行勸導式管理。這個問題最大的錯位在於。沒有停車位的業主如何管理,是全體業主授權(需要有明確條款)業委會代位管理,而業委會委託合同承包方,物業勸導。所以權利來源是業主公約。執行人是全體業主。代執行人是業委會,委託執行人合同方物業。條款是業主公約有明細,有明確禁止,並且業主公約有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如果業主公約不夠明確,明細化。物業沒有權利來源。可以要求全體討論。但是是事後。所以,現在法律體系存在巨大問題,物業做大已經令人討厭,原因是法律指導業主不足教化不足,造成業主不盡心,也不知如何盡心。同時,最重要的,對物業服務禁止條款缺失,罰則不足。其結果,管家行政化,政府化,黑社會化。一個保姆雞犬升天的結果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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