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快手誕生於2011年3月,最初是一款用來製作GIF圖片的手機應用,2012年11月轉型為短視頻社區應用,用於用戶記錄和分享生產、生活的平臺,並從“gif快手”更名為“快手”。北京佳達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系“快手”商標的權益人。 隨著網絡短視頻的快速發展,用戶流量增多,傍名牌的人也隨之增加。 擁有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快手公司在商標保護這方面做得非常全面,就連 “慢手” 、 “慢手視頻” 等的防禦商標都申請註冊了。一般情況都是快手無效別人,今天剛剛我們分享一個無效快手商標的案例!

“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深圳市掌上遠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04月10日對第22291429號“快手G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系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申請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其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申請人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隨後,北京佳達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針對無效宣告,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據;

2、被申請人企業廣告發布合同、發票、圖片;

3、被申請人所獲榮譽;

4、媒體報道;

5、被申請人在第35類註冊的“快手”系列商標;

6、申請人第35類“快手紅包”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等。

同時,針對無效宣告,進行了答辯:

一、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其使用在相關服務上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主張不予認同。

二、爭議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對應關係。三、申請人亦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紅包快手”商標,但其經無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系出於主觀惡意。四、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紅包快手”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爭議商標系在先註冊並使用,未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經商標評審會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北京一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16日提出註冊申請,於2018年1月28日獲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經我局核准,於2018年11月6日轉讓至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名下。專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2、申請人未在第35類尋找贊助等服務上在先註冊“快手”或與之近似的商標。

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請註冊了3380餘件商標,大部分為“快手”系列商標;原被申請人北京一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請註冊了20件商標,大部分亦為“快手”系列商標。

4、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名下共計2件商標註冊申請,分別為第9類第22428699號、第35類第22431051號“紅包快手”商標,第9類第22428699號“紅包快手”商標的註冊申請被我局依法予以駁回,現駁回決定已生效;第35類第22431051號“紅包快手”商標經無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宣告無效,該裁定已生效,此兩件商標均已無效。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商標局認為:

一、鑑於《商標法》第三十條是對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先有效並已註冊商標進行保護,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提出在先已註冊的有效商標的註冊號,故本案爭議商標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該項規定。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但申請人未明確其享有除商標權外的何種在先權利,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侵害申請人在先權利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紅包快手”商標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或類似服務上在中國大陸地區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

申請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快手”商標不能用?商標無效的“快手”,究竟發生了什麼?

最後,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附:商標無效宣告有什麼作用?

1.可以避免他人惡意使用商標

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使用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或誤導消費者,導致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損,該申請註冊的商標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防止他人惡意註冊商標

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申請註冊該商標。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標未註冊而進行搶注的,原商標所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不予註冊。

3.保護國家地理位置

要申請地理標誌商標的,商品並非來自該地理標誌所指地區,容易誤導消費者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地理標誌商標繼續有效。

4.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已經過初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請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初審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同時申請的,初審並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駁回的申請不予公告。

5.維護商標註冊的公平性

申請註冊的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該商標無效。

因此,用戶在註冊商標時,一定要熟悉相關條款,或者委託代理公司代為辦理,避免到最後辛苦的成果因為不符合相關法規被宣告無效,這樣就得不償失了。(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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