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申訴案件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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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糾正你的錯誤說法,對民事案件不服的叫再審申請,對刑事案件不服的才叫申訴,這是比較規範的叫法。

再審一般經過兩道程序。



一是再審審查。

再審審查是立案階段,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管是一審二審,生效後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時間是生效裁判收到後6個月之內,超過時間再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申請再審要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若干、有新證據的提供新證據,原審重要證據一併提供,供法官審查。



審查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規定的再審條件,如原審裁判是否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遺漏當事人、程序違法、審判組織違法,審判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

審查的形式,主要是書面、詢問、聽證的方式。如果案件比較簡單,再審審查法官可以直接書面審理,徑行裁定。如果案情比較複雜,才會召集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核查有關事實,必要時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是規格最高的審查程序,需要合議庭成員全體參與,組織雙方當事人、基層人民代表、組織負責人等人員參加。

審查結果。如果認定原審判決確實錯誤,則會裁定再審。如果認為原判決沒有錯誤,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組織合法,則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二是再審審理。

經審查確實存在錯誤的判決,裁定再審後,由立案庭移交審判監督庭進行審理。

再審的審理就像普通的案件審理一樣,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進行答辯,組織開庭,質證認證,最後由合議庭合議作出判決。

如果再審審理是一審人民法院,則作出判決後還可以上訴,如果再審審理的法院是二審人民法院,則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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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閒談


我家住舒城,有個民事案件,我對二審法院判決不服,提起申訴,高級人民法院也發了受理通知書,但是法院這邊說不開庭。請問律師,申訴後的案件怎麼審理?


申訴案件的審理,它會經歷過一審二審甚至發回重審,之後,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和其他的情況的話,這個很可能就是一種書面審理,書面審理也是審理的一種方式。

但一定都是注重證據的審查,所以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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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庭是私了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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