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審勝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現在又過了再審的時效,該怎麼辦?

風清雲淡84620301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所提及的6個月,並不絕對指代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其核心要看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做出是否存在實體或者程序的錯誤。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實體或者程序錯誤,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因啟動再審程序,可能會改變生效判決,影響司法公信力,所以人民法院對再審的審查是慎重的,這就要求當事人要重點關注證據的問題,需要達到啟動再審的標準。

其次,人民法院駁回再審,也還是有救濟途徑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也就是,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確有錯誤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抗訴,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申訴程序。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第一條第5項,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不予受理。

所以,當事人需要走申訴程序,同樣需要注意期限的規定。


徐楊文律師


看誰給法官錢多,所以海南高院副院長有兩佰億的錢


用戶8759528051119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要麼就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要麼就是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後直接改判。如果是第一種,發回重審再判決,如果不服還可以上訴。如果是第二種,那就只能申訴,申訴期限一般是6個月,但有時幾種情況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的六個月時間。當然你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和檢察建議。


a2612803


槍桿子裡出政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