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因不能上班,公司解除了勞務合同!合理嗎?

XIN北方的家


不合理,這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讓人不能上班!不是人為的曠工!還有問題,大難當前,企業也很困難,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吧!


我就是木木


一、客觀因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以下兩種情況: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企業職工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

企業應當視同其正常提供勞動並支付工資,企業以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得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防控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延期到期終止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以下兩種情況: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企業職工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

這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到期終止日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同時,在審理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時,法院會根據用人單位、職工、疫情發展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依法公正審理,兼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甘肅慶陽西峰顯勝李哥



杭漂小勇


主要看個人不能上班的原因是否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它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確保在疫情防控期間,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符合以上原因不能上班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



古月紹林


國家已經明文規定了,疫情期間,企業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不可以遲到,曠工等原因而扣工資!

有法律分析:

首先,按照國家以及地方根據此次疫情的發展情況制定的延後復工政策仍應該遵守。否則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時間會被算作加班時間,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很可能需要按照200%,300%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其次,關於中小企業為了維持企業的生存需要裁減人員的情況如何處理呢?排除企業想申請破產的這種情況,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滿足幾種法定情形,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雙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當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最穩妥的方式應該是協商解除。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約定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及發放時間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方式會降低企業裁員成本,減少裁員給企業帶來的訴累,並且有利於企業平穩的過渡。


靈心淨地


疫情下,大家都難,能理解。但具體是出於什麼原因而導致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呢?公司需要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粵A先生


我是肖律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疫情是非常時期,企業復工要慎重!

根據多數政府的通知,四大類重點保障行業可在節後按正常時間復工,儘可能降低對市民正常生活的影響:

(1)保障城市運行所必需: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

(2)疫情防控所必需: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

(3)群眾生活所必需: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

(4)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企業復工是要經過政府對復工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才能復工!

所以題主的問題,沒有說明公司是什麼行業,是否屬於符合合法復工的?

如果公司合法復工,要求職工復工上班,那職工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復工?答案是如果職工存在比如來自疫區,有疫區接觸史等不適合復工的合理理由的,職工可以不上班,且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非疫情防控或保障工作需要,企業不可以安排員工到工作場所或聚集特定場所提供勞動。但是,不代表企業不可以安排勞動,如值班、留守、處理客戶事務、處理工資發放等必要工作安排。在排除疫情風險(不集中安排上崗復工)的前提下,可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或零散到崗提供勞動。

公司合理的要求上班,併為員工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員工還是要配合。如果是員工單純害怕不敢上班,那經過合理程序,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不合理的要求上班,員工可以拒絕。如有證據證明公司上班安排不合理,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


長沙法律諮詢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駿咖影視


感謝老師提問:我感覺我國疫情當前,所有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以為的解除勞務合同不合理,單位應當相信國家,相信政府,而不是大是大非面前減工。

提示依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作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載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此外,上述職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系因病休或執行隔離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義務後有別於曠工行為,故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據此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所以我們要學習,學習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認清當前的形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衛強的Vlog


問:疫情期間,因不能上班,公司解除了勞動合約合理嗎?

答:不合理。疫情期間,不能上班,是國家發佈的安全衛生禁令,不是個人違約,個人不上班,企業延長放假時間,不復工,是全中國全體民眾需要遵守的特殊規定,必須遵守。相反,如果你上班,那你們企業因違反企業復工規定,將受到有關部門的嚴肅處理,公司法人,總經理將被司法處理。真不明白,貴公司怎麼考慮的?建議你可與公司交涉,收回解除合同的決定,若是公司一意孤行,仍要解除合同,你可攜帶合同去勞動局投訴,獲得賠償後,另找單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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