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疫情,若死刑犯感染病毒執行前還沒治好,司法程序會怎樣?

孤獨和獨自


死刑犯,不包括死緩的,他們在判刑前是關押在看守所,法院判處死刑後經最高院核准,核准下來後就被執行死刑了,根本沒有機會進監獄。你也沒有必要擔心治不治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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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是免死牌,那些被判了死刑的犯人,要是感染了病毒,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法律是不會讓他帶著病毒去上路。一定要治好他的病,然後,在報請最高法院執行死刑。也就是說,死刑犯感染病毒,只會延期執行死刑,絕不會因此免除犯人的死刑。如果死刑犯在治病期間有立功表現,那就另當別論。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前,有三種情況可以停止執行死刑。一:發現有重大冤情。二:犯人出現精神失常或重大疾病。三:女死刑犯懷孕。

一般而言,死刑犯多是一些作惡多端,殺人如麻的暴徒,他們的犯罪事實,是板上釘釘的事,很少出現冤殺、錯殺,也就不存在什麼重大冤情。還有一些死刑犯,當知道自己被判處死刑後,為了逃避一死,不是裝瘋買傻,就是說自己這裡有病那裡有病。但這些犯人的伎倆,很難逃過現代現金醫院的診斷,難逃原形畢露的鬧劇,最終還是難免一死。

最後一種就是女犯人懷孕。記得有部電視劇,是根據建國初期真實剿匪改編的。其中,臺灣派來一個女特務,在廣東煽動暴亂,大肆殺害幹部群眾。可謂是罪行累累,十惡不赦。女特務被抓之後,被判了死刑。在執行前夕,突然發現女特務懷孕了,於是,就終止執行死刑。等女特務把孩子生下來後,過了一年。因為民憤極大,最後還是被槍決。

總而言之,只要被判處死刑,不管你是感染病毒,還是懷孕在身,最終是難逃一死。這不是法律無情,是因為死刑犯罪惡累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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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監獄的疫情,若死刑犯感染了新型肺炎疫情沒有治好,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會採取什麼一樣的程序對待。

可以說看了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有意思,我記得我跟司法部門的朋友吃飯的時候,我也問過類似於這樣的問題。我跟朋友們說,假設一個被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發現懷孕了,那他會怎麼樣?

懂法律的朋友跟我說,按照我國的刑法明文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女刑犯被。羈押開始一直到判刑這個期間內,只要發現犯人懷孕了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是已經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的最後一刻,發現犯人懷孕也要刀下留人,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而且這個女犯人一般就會改為無期徒刑了。

可是如果你只是,換上這新型肺炎的疾病,我想這可能也不影響你的事情,因為罪惡滔天必須要付出法律的代價。所以我說應該是不耽誤對死刑犯的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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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來講,死刑犯已經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即使感染了病毒,只要他沒有病死,仍然應該如期執行死刑。死刑犯並沒有保外就醫這樣的說法。也不存在某個死刑犯因為在執行死刑之前得了某一種病,就必須要中斷或者延遲這樣的死刑判決。

當然我們肯定是在死刑判決執行之前,儘可能的保證犯人的身體健康。病毒傳播到監獄之中,那麼肯定會有相關的人員,因為失職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那些並非死刑的人員,自然也會得到全力的救治。國家社會保護每一個公民包括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的。

從人情角度上來講,能夠被判處死刑的人已經罪大惡極。現在國內對抗疫情的醫療資源非常的有限。平均治癒一個病人,要花費國家20萬左右的資金。在有限的資金和有限的醫療資源的情況下,應該把這些資源讓給更加需要他的人。而不是浪費在一個將死之人身上。

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講,如果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患病,肯定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他進行一定的治療。但我個人不認為必須要非得治癒才執行死刑。難道一個死刑犯得了癌症就一定要治好了癌症,才給他執行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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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看到山東監獄裡出現大量的犯人感染事件的新聞,從這個新聞來說,不管是服刑犯人還是判死刑的犯人,政府有權利把他們治好了,要是立即執行的死囚犯來說,這個治的意義不太大,如果發現感染了就得隔壁!如果得病嚴重了,那就得考慮了,因為警察也怕感染上,那後果就可怕了!也就是說一但犯人得此病,就得在警察看守情況下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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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我特地諮詢了我做律師的朋友,她說還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走,也就是說到了該執行死刑的時候,還是會執行死刑,疫情並不能成為阻斷死刑執行。

不過我也看了相關新聞,就是說雖然監獄的犯人被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是國家還是會對其進行救治,不會因為他們是犯人就不治療了。

但是治療歸治療,改執行死刑的時候還是會執行死刑,哪怕這個犯人沒有被治好,改走的司法程序會照走。



我這個律師朋友說一般以下這幾種情況可以不執行死刑。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裡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

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裡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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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疫情"——監獄是相當嚴厲的封閉管理國家機器。裡面的服刑人員進入前,在看守所就已經做過嚴格的身體體檢,入監時還要進行一次例行體檢,目的就是防止傳染病攜帶者進入監獄,沒有傳染病者接受,有之不準進入。

監獄裡面生活的人,比較集中,一個監室最少也有十幾個人,集體活動又多,如若有傳染病毒攜帶者混入後果可想而知。因此,監獄管理者對疫情發生格外重視,即便是罪大惡極者被判死緩、無期徒刑的人,身體攜帶傳染病毒者是拒收的。

監獄裡面沒有被判死刑立即執者,只有死緩服刑人員。死緩一經改判,要麼無期接著服刑,要麼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原來的死緩服刑人被改判立即執行後,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就將他轉移到指定的當地某拘留所關押了。因此,監獄裡不存在死刑犯被立即執行者。

那麼,拘留所如何對待關押的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呢?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期間只有三種情形才能停止執行死刑,也就是本來已經是黃泉道上的人了,結果命運大反轉,死裡逃生了。這樣的劇情是看自己如何表現徹底顛覆是生是死兩個世界,不是一場疫情就能保住該死的生命。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可以讀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命令後,停止執行死刑中並沒有得重病和發現被感染疫情者不立即執行死刑之規定。

因此,即便發現被判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被確診感染疫情,或許執行時間被提前,怕再度傳給其他人。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7日內那一天都可以送他上路,感染疫情或許死的更快。


何由之


這回,監獄也出現了疫情,不少犯人因此感染了病毒。由是,死刑犯怎辦?

我覺得這要分情況的。

死刑也有兩種,一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一是死刑報請最高法核准執行。

(1)對於前者,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死刑,如果在服刑期間病了,還是需要給其治療的。

對於後者,也分兩情況。一是最高法未核准,一是最高法已核准。

(2)對於未核准的情況,即使是死刑,還是要治療。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萬一最高法在核準時發現其他需要落實的事情或情況有變,可能就不會執行死刑的了。歷史上,因冤案錯案而錯殺的人也是有的。

(3)對於已核准的,那即使是在病床上,也是需要執行死刑的。


皇家師爺


死刑犯染上瘟疫,需要救治,一是出於人道主義的需求二是出於法律需求!

因為槍斃才是法律制裁,疫病不是!

比如自殺的死刑犯,一律救活再槍斃!

自殺成功是逃避了法律懲罰!損害了法律威嚴。

雖然,死刑犯死於瘟疫,可以不可抗力一推二五六,但對死刑犯來說,他橫豎是死,病死卻不是被制裁!


局部天晴


死刑犯,其中包括一個是立即執行;另一個是死期緩期執行的兩種死刑犯。

對提主所提的問題筆者是這麼認為的:對監獄疫情,若死刑犯感染病毒……作為人民政府的監獄,首先肯定要出於人道主義進行醫治的,這一點勿容置疑;其次是待病毒感染醫治好了,該走的司法程序是要走的,並不是說感染了病毒就是理由而不執行死刑了,每個犯人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況且這些都有法律規定的,並不是任何人想怎樣就可以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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