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慧城市PPP 項目產出標準
產出標準是績效監控和支出機制的依據,PPP 項目投資商、運營商、建造商等最終需要向政府購買方和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成果。政府部門須仔細考慮自己購買服務的質量、數量以及長期提供服務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特許經營期,項目的可持續性,政府的收益等方面產出指標;同時,還需明確各項產出指標的定性或定量評價效果。
產出標準在採購服務前就要確立,這對政府能力確實是一項挑戰,也是項目成敗、能否找到合適的合作伙伴的關鍵。政府不僅需要想明白自己到底要什麼,是設施還是服務,還要弄清楚市場到底有無能力提供所需服務。所以,產出標準一般需要滿足標準要明確、服務的成果可測量、企業能提供、企業可以做到、政府可以定期及時檢查等要求。在三公原則下,政府也可邀請有合作意向的社會資本方共同參與確定產出標準。
2. 智慧城市項目技術方案的可行性
1)提供整體性的解決方案實現系統集成早期的智慧城市建設普遍存在設計分散、各自運營的特點,如公安部門負責建設智能監控系統,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優化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衛生部門負責智慧醫療等,系統之間由於標準、技術、體制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很難成為協同高效的整體,從而降低了運營效率。在PPP 模式下,從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服務等各個環節都會交由社會資本方,由其提供一攬子解決方案,進行統一投融資、建設、運營佈局和維護。比如一些智慧城市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的城市,就是採用整體解決方案,從頂層設計入手,結合區域優勢,全面規劃“安全、電力、醫療衛生、水資源管理、交通和服務型政府”6 大系統,從而實現城市整體數據共享,大幅度提高了智慧城市的運營效率。
2)建設開放性的信息平臺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和數據在智慧城市的建設和運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信息孤島”現象的出現是出於信息安全的考慮,也是城市管理本身體制造成的問題。大數據是智慧城市運營的基礎,沒有開放共享的數據支撐就談不上真正的智慧城市,因此運用開放式的信息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是必然趨勢。
3)注重實用性的建設理念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七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以人為本,務實推進”的基本原則,強調智慧城市建設要突出為民、便民、惠民。實用性的要求決定了在智慧城市的建設須因地制宜、量體裁衣,充分考慮城市的實際需求,發揮城市的優勢資源和個性特點,避免照搬照抄。比如智慧醫療、社保、交通、防災、社區、校園等方向的發展。
4)推進融合化的發展路徑促進產業升級建設智慧城市可以有效帶動電子信息產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領域的快速發展,還可以有效改善企業發展環境、提升企業運行效率,強調城市整體的產業規劃有機結合,以智慧城市建設帶動產業升級,通過產業升級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向更高層次發展。
3. PPP 模式下融資的可得性
1)上層交易結構設計智慧城市的建設和運營主體究竟應該是誰,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很多試點城市走過一段彎路。建設初期,由於盲目跟風,很多城市沒有經過認真論證,全部由政府主導、地方財政出錢,這就造成一些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智慧交通等投入資金量比較大的領域,由於地方財政資金難以持續地承擔項目建設和後續運維費用而中途擱置或者不能正常發揮功效。實踐證明,在資金、技術、管理、人才、服務、基礎設施等諸多要素都受到制約的前提下,要想確保智慧城市的建設運營具有可持續性,須摒棄政府部門大包大攬的傳統觀念,引進更多的社會力量一起參與、共同推進,採用聯合建設運營的多元化發展模式。觀念的轉變帶來的是模式創新,其中比較典型的是PPP 模式,政府或其出資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成立項目公司,另一方面政府授權行業主管部門為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PPP 項目合同,並監督項目公司的規範運作,藉助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先進的技術、管理理念、人才、資金、服務,在項目全生命週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的可用性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可用性服務費和績效運營服務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2)PPP 模式下運作方式的選擇在考慮PPP 模式下運作方式的選擇時,應綜合考慮智慧城市項目的回報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資產權屬等因素,根據項目運作方式的決定因素選用適宜的運作方式;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特許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 號)的規定,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 擁有- 運營和建設- 運營- 移交等模式。
3)交易結構的投融資結構在智慧城市項目識別準備階段,通過評審專家對當地政府財政支出能力的論證,客觀評價地方政府支付信用基礎,是否有能力承擔支付責任,經論證當地政府的財政支出能力在規定的範圍內的,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 號文件精神,確定項目資本金金額,通過對項目資本金的明確,項目公司通過合法的融資工具籌集債務性資金,項目投融資結構的合理設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政壓力、減少財政支出,同時減輕社會資本方的融資壓力,有效地解決建設和運營維護中的資金難題。
4)項目資本金及股權結構政府結合財政支出的能力情況明確資本金出資金額或出資比例,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通過股東協議書和項目公司章程的約定,形成合作夥伴關係,同時為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的融資提供增信的措施。
5)項目回報機制合理化設計由於智慧城市項目的公益性較強,加上我國智慧城市的發展處於探索階段,在智慧城市的系統中只有部分子系統具有使用者付費基礎的特徵,大多數子系統為純公益性質,無使用者付費基礎;加上國家及智慧城市行業還未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因此我國智慧城市項目在PPP 模式下采用政府付費的回報機制,運營期間,政府依據項目公司的運營維護及績效考核情況,合理考慮運營維護成本及利潤,根據項目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務情況,通過績效考核的方法向項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務費和運營績效服務費,使項目收益具備可行性。
6)績效監測與支付智慧城市項目在PPP 模式下的績效監管主要由兩項制度完成,即績效監控和支付機制,作為對PPP 項目“物超所值”的閉環,績效管理的原則、內容和方式也要在社會資本方採購階段確立。績效監測依照產出標準而實施,績效監測主要是圍繞服務的可得性進行,由政府部門提出服務的可得性要求,在實施過程中對服務可得性進行監測,最後由政府部門根據服務可得性完成狀況進行支付。
績效監測一般由政府或政府委託專業第三方實施,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在採購談判的過程中就要約定績效監測的制度或標準,包括監測的主體、內容、方式、頻率和費用等,並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績效考核制度或標準可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進行科學周詳的考量,如承包商提供服務並達標,會獲得績效得分;而如果未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未達標就可能扣分;對承包商而言,扣分意味著收益損失,承包商需要及時改正,否則,政府授權實施監管機構會對承包商進行層層加罰和扣分。
支付機制也依照產出標準實施。它是PPP項目最鮮明的特徵之一,是確保項目操作風險向服務的提供者進行成功轉移的關鍵要素,也是PPP 項目合同最重要的部分。
7)風險識別與分配
在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項目涉及政治風險、建設風險、運維風險、宏觀經濟風險及其他風險,其中政治風險主要指本國內部和外部的政治狀況和政局穩定性,政府對智慧城市PPP項目的支持程度,稅收政策變化等;建設風險包括設計變更、缺陷,技術不成熟,建設成本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過關等;運維風險包括運維費用超支,保養維修費用超過預期,設施設備運行異常,運維人員造成運維不達標等;宏觀經濟風險包括國家匯率波動,通貨膨脹率的波動,貨幣風險等,該類風險會直接影響到項目財務成本、償債能力和股東利益。
智慧城市項目涉及各類潛在風險,在風險共擔的原則下,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風險可控的原則,由最有能力消除、控制或降低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在政府和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一般情況下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項目設計、建造、經濟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和社會資本方之間實現最優風險分配並不是指政府風險轉移的最大化,而是指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實現項目價值最大化;因此,並非所有的風險都由社會資本方承擔,在風險轉移水平的變化區間內,經分析及測算,選擇最優風險轉移水平,最終實現整個項目價值最大化;以PPP 項目合同為基礎,通過約定的方式在項目合同協議中明確具體項目風險,在風險分配時應遵循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合同條款中應關注風險管理成本和風險損失承擔的責任主體、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在尊重其獲得與風險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權利。
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項目實施期限較長,一些風險可能會出現政府和社會資本都無法預料的變化,導致風險發生概率上升或財物損失增加,在項目協議中,應按項目參與方的財務實力、技術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設定風險損失承擔上限,不能由某一方單獨承擔超過其承受能力的風險。
4. 項目經濟效果評價與財務測算
智慧城市項目在PPP 模式下其財務評價效果如何,從財務可行性的角度應用財務分析的各種方法,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相關數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影響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以及各項比率的因素,全面分析各個因素對某一個經濟指標的影響; 需要將當期的各種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與歷史數據進行比較,在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發展變化中尋求其變動的原因,力求預測出項目未來的發展趨勢。
在智慧城市PPP 項目中,財務分析建立在項目財務效益與費用估算的基礎上,分析項目的財務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償債能力,進行項目財務評價時,財務報表是進行財務評價的主要依據,財務分析通過編制財務分析報表,計算財務指標判斷項目的財務可接受性,明確項目對財務主體及投資者的價值貢獻,為項目決策提供依據。財務的效益和費用分別在經營收入和總成本費用中進行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財務評價指標分析。
1)項目財務生存能力指標:淨現金流量、盈餘資金。
在PPP 項目中,現金流的活躍性是反映項目生存能力的重要標誌,分析財務報表的現金流在資本市場考核項目是否具有融資的可行性的要素之一,通過考察項目計算期內的投資、融資和經營活動所部所產生的各項現金流入與流出,計算淨現金流量和累計盈餘資金,分析項目是否有足夠的淨現金流量維持正常運營,現金流分為全部投資現金流和社會資本投資現金流,以實現財務可持續性。
2)項目盈利能力指標:折現率、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資本金內部收益率、財務淨現值、貸款利率、合作週期、項目投資回收期。在盈利能力分析中,一般先進行融資前分析,在融資前分析結論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初步設定融資方案,再進行融資後分析;融資前分析考察的是全部投資作為計算基礎,排除了融資方案變化的影響,從項目投資總獲利能力的角度,考察項目方案設計的合理性,融資前分析計算的相關指標,作為初步投資決策與融資方案研究的依據和基礎。融資後分析以融資前分析和初步的融資方案為基礎,考察項目在擬定的融資條件下的可行性,分析中以動態分析為主,靜態分析為輔;首先確定現金流入與流出,編制項目資本金現金流量表,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的原理進行折現,計算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指標和財務淨現值,考察項目資本金可獲得的收益水平。
3)項目償債能力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根據資產負債表的數據,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和衡量企業流動資產的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現或立即用於償還的流動負債能力,反映流動財務狀況的比率之一,判斷企業的償債能力。
4)財務假設:在財務分析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以項目的資本性投入為出發點,以項目的資本獲利能力為評價標準,計算項目經營期內淨現金流量的貼現值為基本方法,按照規定的項目期限確定期限,經營期結束後項目資產清理殘值為零,直接按稅收法規的規定報表進行財務分析計算。
5. PPP 模式在智慧城市發展中的核心要素歸納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諮詢中心結合成功落地實施的智慧城市PPP 項目實戰經驗和同行業失敗案例分析,總結出影響PPP 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設領域應用成敗的核心要素如下。
其一,政府與社會資本之間的信任度是關鍵,即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之間關係好壞、信任度高低是決定PPP 項目成敗的第一個關鍵因素,PPP 好比一場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婚姻,那麼,這場婚姻的成功或者失敗,毫無疑問首先取決於雙方的關係好壞和信任度高低。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的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之前已有所接觸,互相已有相當瞭解、信任,該項目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而政府推廣應用PPP 模式,還有專項推廣、獎補資金,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決定採用PPP 模式進行合作;對當地政府來說,該社會資本方是本地政府之前成功引入的戰略投資者,長期合作伙伴;對社會資本方來說,當地就是一個家,或者像家一樣的需要深耕的一塊土壤,目前政府開放公共服務領域供社會資本投資,增加了投資機會,雙方願意對有關項目按照PPP模式繼續合作,雖然該項目目前面臨不少具體困難,但由於雙方合作意願強烈,一定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成功率相當高。
現實中並不是所有項目的合作雙方早已相互熟悉,大多得經過一個相識、相知、溝通、瞭解和互相比選的過程。目前地方大多數項目都類同於這類項目,處於“識別”或者“準備”階段;政府有項目,而社會資本方有資金、先進的技術、管理,雙方尋求合作是正常的,但有的項目是長期不停磋商,連個初步意向也難定,有的項目本身條件太好,挑花了眼;有的項目條件差,別人看不上就走了;還有就是不上心或者心理狀況欠改善,導致敷衍了事、挑東撿西、有花無果,最終難以建立成熟、穩定、互信的合作關係;簡而言之,在維護己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雙方關係好了、信任度高了,遇到困難,克服困難也得搞成;反之,如果關係不到、信任不足,不是困難的事情也可能被當成困難,步履維艱。
其二,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綜合實力。這句話在PPP 項目實踐中“實力決定一切”。社會資本方在業內資金、技術、管理、設計、施工、維運、人脈關係綜合實力強,承接項目來就會攻城略地;社會資本實力不足,與規模較大的PPP項目要求不匹配,“小馬拉大車”,項目進展勢必困難重重,“門當戶對”原則在PPP 實踐中非常重要;政府方面實力強,領導層團結一致謀發展,政治生態長期和諧穩定,投資環境、經商環境優越,久而久之則商賈雲集、項目落地率高;因此對政府方來說,一定要把好同類項目市場的預測和社會資本方的資格預審關。
其三,項目本身的質量、價格、性價比、收益率等要素很關鍵。PPP 項目合作期限長達10~30 年不等,6%~8% 左右的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只是一個參考,而“逐利”是資本固有的特性,在PPP 模式下允許社會資本獲得合理的利潤而不允許暴利,因此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在合作過程中,社會資本追求增加收益,降低成本實現贏利預期,穩定收益保底收益獲得贏利保障,而政府則要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智慧城市項目現階段處於探索階段,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項目基本屬於“公益性”類,加上項目情況複雜、進展緩慢、成功率低;必要性不足、需求不緊迫、可行性差、政府或部門態度不積極、備選項目投資額較大、投資期較長、前期準備方面困難較多、預計運營期收益不確定性較高、預期基本無收益,加上當地政府無補償性資源或補償不足等。處於少量使用者付費或無使用者付費狀態,無法保障社會資本方投資成本的回收和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資積級性不高,因此社會資本要獲得相當穩定而有保障的收益,除了政府給予優惠政策及給予補償性資源外。因此智慧城市PPP 項目能否成功推出,與項目本身的“質量”“價格”、收益率密切相關。
其四,PPP“人”至關重要,人的能力和態度對能否做成事情無疑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能力,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發揮組織、領導、執行能力的前提之一是首先要懂得PPP 的相關政策與內涵,懂得怎麼做PPP 和操作規程,懂得怎麼指導有關部門、單位、機構、企業做PPP,懂得怎麼回答有關從業人員提出的問題;其次是態度,對待PPP 的態度。態度決定一切,對PPP 持積極態度的地方領導、部門單位人員可能衝在PPP 工作的前線,抓具體工作、遇到問題進行分析、想辦法解決問題;持相對消極態度的人可能就先觀望、不著急做、慢慢來、甚至不來參與。
其五,注重制度建設,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提升城市整體效率出發,轉變經濟效益,對社會效益好,操作規範性較強的智慧城市PPP 項目給予適當補貼,制定收益標準和收益細則。項目實施過程中驗收標準和移交標準明確,避免政府和企業就驗收或移交細節糾纏不清;其次是收益細則,在收益達不到約定的情況,政府負責兜底;筆者認為,相關主管部門應出臺優惠政策,例如允許項目公司進行廣告、商業等開發,讓社會資本方感到有利可圖,這樣才能吸引社會資本。此外政府應考慮允許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和資產證券化融資工具用於投資智慧城市PPP 項目,放寬這些基金的投資限制,不僅能夠改善智慧城市投資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夠大大緩解各種基金的經營壓力。此外,還要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各相關部門之間並聯式的項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智慧城市項目系統規劃設計、功能定位、投融資方案、規劃設計條件等方面的工作,對項目起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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