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必須到被告管轄的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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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這些特殊情況具體包括哪些呢?通過《民事訴訟法》及《關於適用的解釋》,我們可以發現,存在以下九種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情形: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信息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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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需要結案案件的案由、類型、法律規定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並非必須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法院起訴,不僅能夠節省訴訟成本,同時也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訴訟利益。

例如比較典型的民間借貸案件,既可以選擇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果是起訴債務人還錢,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我們代理民間借貸案件多是選擇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例如交通事故案件,既可以去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也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這裡的被告不僅包括侵權人,還包括保險公司住所地法院,原告可以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訴。

例如不動產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最後,對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還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好管轄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一家法院管轄,一旦發生糾紛,一般只能去雙方約定法院起訴。


法律知道


到哪個法院起訴要看因什麼引起的,拿民事糾紛來說,如果雙方有約定發生糾紛某個法院有管轄權的話就要從其約定,若沒有約定的話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向不動產糾紛、繼承遺產糾紛等要到專屬法院去起訴。如果有疑問的話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21條-35條,上面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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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個人不是必須到那人當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起訴一個人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競舟江上


原告地,被告地,訴訟事情發生地都可起訴。


山野包正


訴訟管轄的問題,原告地、被告地、標的物所在地、房產所在地、合同舉行地等等,不同的法律關係都有不同的訴訟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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