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期間員工工資只發基本生活費?律師:超過合理期限涉嫌軟裁員

待崗期間員工工資只發基本生活費?律師:超過合理期限涉嫌軟裁員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斌倜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花生好車員工爆料,其公司技術部門八成人員待崗,一個月只發1000多工資。花生好車對媒體表示,此舉是特殊時期的特殊辦法。

企業在疫情期間的減薪行為是否合法?職工待崗期間工資只發基本生活費又是否合法?搜狐智庫就此連線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斌倜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

沈斌倜表示,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未能正常上班,但企業仍應支付職工正常工作的工資。

對於疫情原因無法及時返京的職工,但又不符合上述人社部和北京市規定的應當全額髮放工資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張新年稱,在該種情形下,依照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應給待崗員工提供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本生活費。

“北京出臺的關於發放70%最低工資的這份通知,僅僅針對的是因為疫情原因無法及時返崗,但是又不符合人社部和北京市規定的應當全額髮放工資的待崗職工,雙方可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變更職工工資。”沈斌倜說,只要用人單位和職工任何一方只要未達成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不能按不低於70%的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發放基本生活費。

沈斌倜強調,對於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導致的員工待崗,企業只發放待崗員工基本生活費則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按照相關規定即可執行。

在該情形下,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企業應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提供給員工全額工資。超過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後,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沈斌倜還強調,由於企業停工停產情況所導致的待崗時間需合理。如果用人單位待崗時間明顯過長,則有藉機軟裁員的涉嫌,即藉機故意不給員工安排工作,令員工休無薪長假,發放最低工資標準,讓員工無法忍受而主動辭職,從而節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可以投訴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有執法權,會走訪調查企業到底是什麼情況,是否是藉機進行軟裁員。”她說,企業需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隨意規定員工待崗時長也存在風險。

張新年稱,不建議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進行經濟性裁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沈斌倜總結稱,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有權發放最低工資待遇:第一種是停工產業導致員工待崗;第二種情況是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企業的做法不符合以上任一種情況,發放最低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遭遇軟裁員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求助,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干涉,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她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