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我要是老闆也要解僱你。原因是你根本沒有時間的概念。來了多長時間都說不清楚。一年多了還在試用期,真不咋地。


老林文玩


就在剛剛,我找了我們村子最頂尖的語言學專家老王,老王拿著顯微鏡瞅了好久好久,終於明白你這個問題究竟想問什麼。當我們在探討了將近5個小時之後,隔壁老王一拍大腿喊道:如果我遇到這樣的員工,不要說試用期了,他能來公司工作一天就算我輸了。

職場人士最大的忌諱就是稀裡糊塗連句話都說不完整,連件事情都描述不清。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題主就要反思一下了,公司把你開除,或許和此次事件沒有任何聯繫。單純的就是因為你的口齒不伶俐,表達不清晰,說了三個小時,領導一團漿糊。

一、具體事件具體分析

當然,把之前那些調侃的語氣通通刪掉的話,我們依然需要分析一下這件事情。把題主所舉的題目進行一個簡化就是:自己是試用期的員工,老闆把自己開除了,應該怎樣維護權利?

於是我們引經據典,翻了很多與試用期相關的文獻終於查到有以下幾種可能,公司領導老闆是有權力開除試用期員工的。

其中第1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員工做過一些錯誤的事情,並且被有關部門登記了。如果真的是這一點的話,那麼公司領導把你開除,根本不用承擔任何損失,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變成汙點了。

除了這一點之外還有三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嚴重違規違紀,第2種情況是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第3種情況是不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

在這所有的情況當中,只有最後一條是最為嚴重,最為麻煩也是最為複雜的。

因為你適不適合公司的發展,你對於公司有沒有利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更多的時候是領導上下嘴唇一碰就得出來的結論,而不是你努力打拼,努力實踐努力證明。

借用之前的一句老話,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

二、員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既然已經講到這裡了,該維護權益的時候還是需要維護權益的。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員工需要仔細分析一下公司領導把自己開除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是因為公司頂不過去了,先拿試用期員工開刀的話,那麼自己一定要及時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是如果真的因為自己不上進,自己沒前途,自己沒眼光,自己沒見識,導致自己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話,那麼這個時候自己就要想一想,抓緊時間離開吧,與其讓別人把咱們辭退,倒不如瀟灑的自己走開。

當然,如果真的遇到公司領導沒有任何緣由,就是想把我們開除,而且上下嘴唇一碰不給我們任何損失的話,我們可以第一時間去找記者。

畢竟,人怕出名豬怕壯,遇到這種事情,記者一曝光,這個企業的未來也好不了多少。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其實這次企業裁員已經是鐵板定釘了,因為之前從國家的政策已經能看出來,出臺了很多的支持企業的一些政策措施,比如說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的話,可以可以拿到一部分失業金的補償。從這些政策可以看出來,就是今年肯定會有一波裁員。

第一,不管你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今年都肯定有一波裁員,而試用期裁員員工都屬於不利地位

從勞動法第25條可以看到,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就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次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再次是嚴重失職隱私,務必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最後就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已經說的很明白,就是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我想這公司在裡面,已經提前就做好了很多的工作,包括收集你的一些工作錯誤,或者是一些其他不適合工作崗位的理由,隨隨便便就能找出一大堆,而且這些都是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所以在試用期中,你沒有和公司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和薪資分配的話,這就很難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第二,其實你也不用想太多,因為即使你是正式員工,也有可能面臨被裁員

因為這次影響的行業比較多,而且很多公司的現金流已經出現嚴重危機,所以說如果你是正式員工的話,沒有太大的能力為公司創造利益,也可能面臨被裁員。

只是很多裁員是滯後的,也是變相的,比如說你的公司可能現在已經把一些線下的項目轉到線上去了,那麼之前嗯,你的崗位可能就會面臨調整,而像你這樣的員工,公司可能就不需要了,又或者是公司把你所在的業務或者崗位已經砍掉了,所以說你對公司的用處不太大了。因此,這種裁員的話,你也是不可抗力的,你是沒有辦法的。

第三,那在試用期被裁員,你能幹什麼?怎麼來補救呢?

如果是你之前和公司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那根本就沒有維權的可能性,因為勞動合同才是最好的一個法律武器,如果是你之前和公司已經簽訂了試用期合同,那你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約定來向公司索要賠償。

當然你也需要了解清楚公司為什麼要裁員,如果是公司像我剛才說的,公司準備把你所在的業務或者崗位替換到線上,或者調整的話,您也可以瞭解一下新的崗位或者是調整之後的崗位,需要什麼能力?你能不能勝任?或者是學習之後能不能勝任,這個可以和公司商量一下,如果確實沒有合適的崗位給你做,那你就可以準備去找其他工作來做了。

第四,在這種非常時期,要學會用兩隻腿走路

為什麼說在這個時期想學會用兩條腿走路呢?因為現在這個非常時期,很多公司都自身難保了,他想活,你也想活,但是要看誰有最終的話語權,因此很難保證你下次再找的工作,可能也會在試用期,或者是一兩個月就把你辭退掉,因此這個時候你需要找一個兼職,或者是一個副業來同時做,這樣即使你的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把你給辭退了,那麼你也不用擔心自己沒有收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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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悍貓先生


乍一眼看到這個話題,我還是挺同情你的遭遇,畢竟復工第一天,公司就要把你辭退了,確實不夠人道。

可仔細一看,我算是明白為什麼公司領導要辭退你了!連基本的信息都打錯字,說明工作中也是非常馬虎,領導不辭退你辭退誰呢?

要知道2019年1月入職,到現在已經滿1年時間了,再長的試用期最多也就半年,不可能那麼久,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個人說幾點自己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疫情下出現裁員,可能有許多原因

疫情時期,企業出現裁員的情況,原因可能有許多種,不要一看到“疫情”兩個字,就覺得都是病毒惹得禍,如果沒有理性的思考分析,恐怕以後仍然擺脫不了這樣的命運。

第一,疫情期間復工裁員,有可能是企業生存經營受到了巨大影響,無法維繫那麼多員工正常發放工資。

這種情況可能性還是挺大的,畢竟疫情持續那麼久,對企業的經營衝擊是非常大的,第一批倒下的企業都有,還有部分依然在掙扎著,不想倒閉,但又沒法拓展業務,那麼只有節約成本一條路了,而裁員和降薪就是最好的方式。相比之下,剛處於試用期的新員工自然首當其衝。

第二,裁員也許和疫情本身無關,即便沒有疫情,某些行業中的企業也面臨了巨大的生存壓力。

從2018年下半年以來,“裁員”這兩個字實際上頻繁出現在我們的視線中,從之前的外企到許多互聯網公司,都曝光了許多裁員的動態。

所以2020年開年後企業裁員,無非是疫情疊加了此前經營困難的因素,導致企業更快做出這樣的決定。

第三,員工個人的問題。有些員工的表現就不行,比如試用期就不符合錄用條件,工作沒有得到公司領導的認可,未通過試用期評價,被辭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種情況和疫情也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否合理,依據勞動法規來判斷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反三十九條等通用性條款的,企業是有權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要注意,什麼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方也必須要予以明確。

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員工在入職時候,和企業簽定《員工手冊》或者《錄用條件說明書》等文件,雙方把“錄用條件”的具體內容和考核要求明確下來。

這些內容和要求依據崗位自然是有差別的,有些可以量化,有些難以量化,企業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即需要給員工一個明確的說法。

所以,如果說要進行維權,需要考慮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以什麼理由辭退你,對應勞動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哪一個條款?

第二,企業說明辭退你的理由,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來舉證說明?對這些證據,你個人是否認同?

第三,如果你不認可企業辭退這件事,那麼首先不建議你簽署任何不利的文件,其次你可以蒐集你個人的反駁材料,聯繫勞動部門去仲裁,乃至後續的訴訟。

第四,疫情當下,如果企業鐵了心讓你走,強扭的瓜也不甜,但是給你的經濟補償必須到位。否則你此時被動失業找工作,難度會比以往更大。

三、疫情期間被辭退這件事,也要站在自己個人的角度積極反思

很多人出現被企業辭退的情況,第一反應甚至唯一的反應就是“我該如何維權”或者“我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這些想法固然也是沒有錯,畢竟誰希望自己受到損失,或者遭到不公平的對待呢?

但是維護個人利益的同事,也要站在個人職業發展的角度,積極思考下:為什麼辭退的那個人是我?而不是張三和李四呢?

這才是深層次你需要思考的問題。

我相信你的企業,這次疫情期間不會把所有的員工都給辭退了,那麼辭退你除了企業自身的考慮外,也會有你存在的一些問題。

結合話題中打錯年份的現象,我可以推測:你在工作中的表現可能也是類似,不夠仔細,不夠職業化,如此重要的事情還會草率對待。

哪怕這次被辭退你做好了維權,得到了相應的補償,下一次重新就業了,換一家單位,你自身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難道這一輩子的職業生涯都要在不斷的維權中度過嗎?

我這些話也許不中聽,但是良藥苦口,希望好好思考下。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思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公眾號:竹節先生。頭條簽約作者,職場教育領域營銷號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職場領域十大頭條號,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資深職業規劃師,擅長個人職業諮詢與心理諮詢輔導。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就事論事說解決辦法:

1.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以你入職時間來看,事實是公司在正式用工期辭退你。

2.找到公司與你簽署的法律文書,比如勞動合同,聘用信,工資條,社保證明等等,核對裡面的信息。有一種擔心,就是公司在裡面藏貓膩,比如試用期期間沒給你籤合同,試用期後才給你正式合同,這樣你的試用期計算方法就會有差異。

3.先跟公司協商,要求給予違法解除的2倍收入賠償(前提是公司不能提供經營不善集體裁員的證據,也不能提供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文字性證明)。

4.如公司不予協商,帶著你的各種法律文件去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離職的事情大都涉及雙方利益,有糾紛很正常,不要做過激的行為反而對自己不利,在尋求賠償和權益的同時,要多考慮下個階段的工作規劃。這才是最重要的。


職場創口貼


我的觀點:千萬不要主動辭職,等公司來主動找你,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無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還是已經轉正,都屬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如果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得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不管試用期有多久,勞動者即開始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不得隨意辭退,確實要辭退的,公司需要支付員工一定的賠償金。

二、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前提必須是合法

1.試用期的期限要合法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有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額,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規定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長,那麼這個“試用期”就是無效的。

2.用人單位應制定明確的員工錄用標準,且要員工認可

用人單位一般在辭退員工時,理由都是“工作能力沒達到我們的要求”、“不符合錄用條件”等,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除非你在簽訂合同時還簽過錄用協議,且協議中的錄用條件一定要能量化,比如說績效考核(需要員工簽字),含糊不清、不明不白的錄用條件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同時在試用期,如果員工不符合哪一項錄用條件,要及時的記錄下來,避免最後偽造或者是現做,這都是不合法的。

三、試用期被解除勞動關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要想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必需符合以上四條當中至少一條。否則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叫人事來談

一般公司要辭退你,首先都是你的直屬領導先找你談:“通過試用期的工作,你的能力不符合我們的要求,無法轉正,你自己提離職吧”。這時候不用理你的領導說的,直接告訴他叫人事來談。

人事來了,同樣的一套說辭,還是讓你主動提離職,這時候就要注意了,千萬不要主動離職。可以先溝通一下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如果還是堅持要辭退,那就可以提出賠償金的要求了。很多的人事會利用員工不懂法律,忽悠你試用期辭退不需要賠償金,那麼你可以告訴他,勞動法規定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還是轉正,都是需要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接下來就該反擊了,直接要求人事給出證據,不符合哪個條件,這個條件一定是要公司和勞動者雙方認可簽字的,比如說錄用協議裡規定過的,以我的經驗,大多數的公司是不籤錄用協議的,人事根本拿不出什麼證據。

這個過程,我們最好留下錄音,不是為了要坑公司或者怎麼樣,只是方便後續協商不成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2.商討賠償金

公司拿不出你不符合條件的證據,依然要辭退你,那麼這時候就該與人事談一談賠償金的事了。

勞動法規定: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由上可知,公司要與題主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要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個過程可以與人事協商,畢竟我們作為勞動者,撕破臉對我們找下一份工作背景調查等也不太好。一般的公司到這裡也就基本結束了,畢竟公司也不願意走勞動仲裁,對公司也沒什麼好處。

注意:這個過程同樣需要錄音,理由同上。

3.協商不成,勞動仲裁

如果協商不成,那隻能走最後一步:勞動仲裁了。

準備好你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工牌、郵件來往記錄、考勤記錄等,以及上述的錄音,只要是能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員工的證據就行,去勞動局總裁委員會立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覆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製作受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並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在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哪一款、哪一條,那仲裁的結果是一定輸的。

總結

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公司商量,是否可以通過延長試用期或者調崗等其他方式;協商不成堅持要辭退的,必須由公司主動辭退,千萬不能自己離職,否則我們作為勞動者就被動了,該要賠償要賠償,該申請勞動仲裁就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逍遙浪子88210


雖然很想幫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

這次疫情對很多行業來說可以說是影響深遠,那個沒有對你說裁員、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並告訴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當下的所有。

至於說不幸被裁員,這種情況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個人,你要認識到這可能是接下來的常態。其次,雖然疫情後各地都紛紛發佈了各項勞動關係維穩制度,但企業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還是會尊重企業的需求,畢竟如果企業都經營不下去了,將要面臨著更多人的失業,如何幫助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可能是接下來的重點,就算個人被裁員了,只要企業能做到相應的賠償,各方面也不會去管。

所以這是我說的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的原因,何況你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裁員也是首選,這聽起來是挺不好受的,但這就是殘酷的事實。

接受這樣的結果不等於說我們就要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既然裁員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試用期,也要讓公司做到賠償到位,這裡把握兩點,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員,第二公司賠償的基數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斷公司是否非法裁員,就要看公司裁員的理由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中是公司合法裁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用賠付任何補償金,如果是第四十條的情況,那麼公司就要賠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的情況企業都屬於非法裁員,那麼就要承擔兩倍的賠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就是賠償的基數和月份,你現在是試用期,可見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長試用期,入職不滿6個月,那麼賠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至於基數是按照全額的月薪標準來核算,比如全額月薪標準是6000元,那麼試用期辭退就要賠3000元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針對你個人情況的建議,好好談個補償金,然後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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