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審理疫情破產案件十條法官意見(需轉)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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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民二庭法官會議紀要(十條)


按語:時至今日,新冠肺炎疫情給國內大中小企業造成巨大的壓力,對中小企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甚至有的企業在疫情期間出現逾期無法償還債務,或者發生暫時的經營困難和債務危機,面臨著被申請企業破產的艱難境地。為妥善處理企業破產條件,山東高院民二庭對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形成十條法官會議紀要。詳情如下:


2月17日,針對當前疫情防控期間各行各業均面臨巨大考驗,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極易發生經營困難和產生債務危機,觸發破產臨界點的形勢,為妥善審理好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破產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經省法院民二庭法官會議討論,形成十條意見,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參考。十條意見內容如下:


一、審慎把握破產受理條件。對受疫情影響導致暫時出現週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宜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應根據企業歷年經營情況以及無法償債與疫情防控的關聯程度等進行綜合考量。


二、積極組織涉防疫抗疫物資破產企業復產。對破產企業所處產業屬於防疫抗疫急需物資產業鏈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組織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恢復生產,既滿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進破產企業資產增值,提高清償率。


三、靈活轉換復產企業破產程序。在破產宣告前,法院應當根據復產企業經營狀況重新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對雖具備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應積極適用破產清算轉重整程序,幫助企業重生。


四、適當延長有關破產重整期限。受疫情影響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報請法院同意,適當延長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


五、適當放寬債權申報條件。受疫情影響,當事人雖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但積極通過電話、郵件、微信等電子方式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應當酌情放寬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條件,在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予以充分考慮。


六、及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適宜處置的資產可以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及時處置,根據破產財產具體情況採取遠程視頻、在線直播、VR展示等多種渠道為買受人提供財產信息和展示途徑,降低處置成本,提高破產財產處置的成功率和溢價率。


七、積極適用定向財產變賣。破產財產屬於防疫抗疫急需物資的,管理人應當在充分詢價的基礎上,積極促成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將財產定向出售給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或組織,既能解防疫物資短缺之急,又能儘快實現財產變現。


八、大力推行線上破產工作。充分利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及其他線上方式,依法及時披露案件信息,積極開展線上申報債權、線上召開債權人會議、線上表決、線上徵求債權人相關意見等活動,提高破產審判效率。


九、依法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管理人積極協調欠薪保障資金,依法保障困難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處理好企業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關係。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應依法確認其工傷保險待遇。


十、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對受疫情影響的困境企業在減免稅費負擔、獲得信貸、信用修復等優惠政策方面,積極與市場監督、稅務、人力社保、銀行等部門溝通協調,用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助力企業早日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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