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把女兒送人,26年後來相認,法律上來說,女兒還有贍養義務嗎?

嗨111a


已沒有贍養生母義務。已過繼給養父母,形成新的撫養與贍養關係,同時解除了小孩與親生父母撫養與贍養關係。


康殿俊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26年前把女兒送人的親生母親,在法律意義上講,女兒現在肯定沒有贍養的法定義務。當然,女兒自願贍養的除外。

首先,母親把女兒送人,其實質就是收養問題。即然是收養問題,就必然按照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來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斷,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題主非常明確地指出:其親生母親是26年後來相認的,我們可以很簡單地推斷,其母親將女兒送人的時間是1994年1995年。這個時間點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國收養法的制定和修訂歷程。199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發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明確規定從1992年4月1日起實施,即從此時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原收養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時明確從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個修正案,內容比較多,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明確地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說:從1999年4月1日起,收養必須到當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並依法取得收養登記證,收養登記之日,便是收養關係成立之日。沒有進行收養登記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認,也不受法律保護。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間私下協議方式成立的事實收養,又該怎樣處理呢?而題主的問題恰恰就涉及到這個時間段。

所謂的事實收養,是指

收養、送養雙方的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是沒有辦理原來規定的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係長期地共同生活的行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在實務上,事實收養一般依照這個司法解釋予以處理。

最後,回答題主的問題:母親把女兒送人,26年後來相認,(從)法律上來說,女兒還有贍養義務嗎?如果將以上內容簡單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兒,不論是否辦理了收養相關的手續,只要為親友和當地群眾認可,以養父母與養子女的名義,在一起長期共同生活,即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的收養關係,當然受法律的保護

關於因送養行為而產生的親生父母與送養女兒的權利義務關係,《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地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送養之後,送養的女兒與親生父母之間,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關係。更直白地說:由於送養行為,從此血親成路人,一拍兩散,完全可以了無牽掛

很明顯:只要認定1994-1995年的送養行為合法,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就是合法的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一家人;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便不再是法律意義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根本就不是一家人。從相互關係的角度說:親生父母沒有實際撫養過送養的女兒,自然,也無權要求送養的女兒贍養親生父母與此相應,送養的女兒沒有法律義務贍養親生父母,當然,也無權要求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種關係也是相互的,並不是單向的。被送養的女兒真正要贍養的人,當然是自己的養父母。

從法律的角度談問題,讓人感覺冷冰冰的,有時候還確實很傷感情。這裡,還是要強調一句:

如果被送養的女兒有贍養能力,也願意贍養其親生母親,養父母也通情達理地同意,被送養的女兒自然也可以贍養自己的親生母親,但永遠不會是法定義務


水波不興3291


義務歸義務,現實歸現實。母親沒照顧過女兒,女兒會盡心贍養母親?這個母親如果不能自理了,就自己去死吧,免得丟人現眼


手機用戶52159820979


在她最無助的時候你把她送了,在你最無助的時候想要她幫助,母親啊!即使偉大也是狠辣


豆子愛追劇


在這方面應從幾點來看待是否構成要素!一是此女孩她是否願意認同歸屬,如女孩自己願意認她這個親生母親,(此母親有豐厚的遺產給她)並且接受其家產的繼承權,自然就構成了詹養她的關係了。二是,如果這女孩感恩心重,不願意貪圖榮華富貴為誘惑,能願過清淡的日子也要報答養育之恩,不離不棄為其盡孝終身,那麼既使親生母親來相認,她依然是無動於衷的,決不可能改變她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識的。既使打官司,法律也不會判她去詹養她的親生母親的。不論何種原因改變她的生活關係,因為她在事實上已經是與養父母是一個完整的父女事實,所以,沒必要再要承擔另一個家庭的養護責任了。當然,所有的決定在於她的選擇,她畢竟是行為責任能力人。不過象這種還壁歸趙的事目前很少見到,大多數都是選擇養她長大成人,並給了她第二次生命的人。


碧野28


看來,這又是一個自私的母親而引出的話題。這位母親當初無論因為什麼把女兒送人,如果不能對那一個被送出去的女兒有所幫助,都應該做好與女兒老死不相往來的準備。否則,就是給那個可憐的孩子添麻煩,加痛苦。更別說大言不慚的像那一個自己從沒有養過的女兒,要什麼贍養費!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父母不曾撫養過子女,子女就沒有對反母贍養的義務。而這位母親把女兒從小送人,就意味著母親沒有對女兒盡到撫養義務,那麼,就意味著母親自覺切斷了母親與女兒之間的撫養與贍養關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所以,母親不曾撫養過女兒,也沒有資格和權利向女兒提出贍養的要求。

從情理上說,一飲一啄,皆是因果。母親不曾付出,女兒不用回報。女兒不願意贍養親生母親也無可厚非。

當然,如果女兒有愛心,有能力,願意贍養自己的親生母親,國家與社會也不會不歡迎不支持。


萍風竹雨123


這個母親只是血緣關係的母親,沒有撫養女兒送給別人撫養,從法律關係上已經放棄了女兒的撫養權,二十多年後來相認親生女兒,你讓養父母情何以堪?你將養父母置於何地,難道說想讓女兒養雙倍的老人,讓她累死嗎?這個自私自利的親生母親還是早點死了算了。沒有一點誠信的東西。


馭風者520


應該讓他母親滾,,這是有困難了,來認親了。就為了能找個拿錢的,為自己多活兩年。


18653923258


沒有贍養義務!你不養人家,人家活下來了,再養你,合情還是合理?沒付出,就不能獲取!我說的是出生就被狠心的母親把孩子送人的情況。話又說回來,如果母親將女兒生下後,迫於某種母親無能違抗或不知情而被送人或賣掉,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母親沒有盡到哺育的義務和責任,但這些年是在思念和痛苦中度過。作為女兒對這樣的生母還是要盡其所能,盡一個女兒的孝心。但絕不是義務的關係。


長江源1461209671579


幹嘛要相認 各過各的不好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