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報酬不能企業說了算

居家辦公報酬不能企業說了算

疫情開始後,不少用人單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職工居家遠程辦公。然而,記者採訪發現,有部分用人單位跳過協商環節,單方面更改薪資計算方式,以工作量不飽和、不打卡、不跑業務為由,少發工資、不發全勤獎和加班費,只發生活費,引發居家辦公報酬爭議。專家建議,疫情時期,企業應與工會及職工積極協商,共渡難關。(2月20日《工人日報》)

面對抗擊冠狀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讓員工居家辦公無疑是一種特事特辦的制度安排,此舉既有利於企業的復工復產,也有助員工的隔離防疫。由此引發的薪資計算方式變更也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新情況,但企業單方面採取少發工資或只發生活費的做法,卻明顯不妥。這種跳過“協商”環節的自說自話既有違國家相關法規,更漠視了員工的知情權和話語權。

“工資集體協商”是貫穿於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重要制度,也是企業擬製員工工資標準、分配形式、支付辦法、變更程序、終止條件時的基本遵循。早在20年前,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頒佈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適用本辦法”;“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面對當下疫情,國家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多部門聯合出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專題就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提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不與員工“協商”,擅自單方更改薪資計算方式,實際上也是一種違約和失信,既不民主,也不人性,更不合法。

誠然,居家遠程辦公的確讓員工的工作呈現極大的彈性空間,可能會或多或少受到家務干擾,更讓企業的考勤、監管難以進行。但據此就對員工的敬業與誠信人為懷疑,甚至武斷地作出工作“不飽和”、“磨洋工”等負面判斷,顯然有失公允。事實上,居家辦公的有利因素不言而喻,只要員工合理安排,工作效率不會降低。

退一步講,即便是企業有意通過降薪壓低經營成本,也應對員工的思想覺悟和通情達理抱有信心,充分尊重權利,依法溝通協商,保障員工尊嚴與話語。常言道,敬人一尺人敬一丈。企業和員工原本就是興衰與共的命運共同體,企業越是關懷、體貼員工,員工就越是理解、體諒企業。誠如有員工所言,“職工懂得唇齒相依的道理,只是希望企業多與我們協商。”

危難之處顯真情。抗擊冠狀肺炎疫情是對社會和國人的一場生死考與擔當考。近日刷屏於網絡的“老鄉雞董事長手撕員工聯名信”視頻,就是對這種真情與擔當的最好詮釋:面對員工聯名主動願意放棄休假期間工資的請求,老闆硬氣回應:哪怕賣房賣車,也要讓員工有飯吃、有班上。這無疑讓罔顧員工“協商”權利的小家子企業相形見絀,而相互幫助、共克時艱更應企業復工的良性狀態。(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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