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 沭陽西鄉李兆珩偽造官錢鈔票案

1908年9月,沭陽知縣張恭彝獲悉,該縣西鄉高流集發現“有刁徒偽造裕寧官錢鈔票”,張知縣隨即委派縣丞史久慶調查此案。據高流集董事吳慶增、地保範繼考稟報:“有李玉香、楊尼山二人在集行用裕寧官銀錢局鈔票,當被鋪戶識破偽票六張,退換爭論等情。”


沭陽往事 | 1908年 沭陽西鄉李兆珩偽造官錢鈔票案


史籍記載,所謂“裕寧官錢”,即清代晚期由江蘇官辦裕寧官錢局發行的銀元鈔票。該票由上海藻文印刷局承印,除採用清代綿紙銅版套色印刷等先進技術外,票面還通過加蓋騎縫印、地名章等方法進行防偽。

案發後,當地協保在李、楊二人身上“搜出偽鈔票九張,顏料單一紙”,並隨後將其押送縣衙。經調查得知,李玉香原名李兆珩,楊尼山原名楊黎山。二人供稱,偽鈔系從邑人王海波處購得,而當問及顏料單來源時,二人卻“語多支吾”。


沭陽往事 | 1908年 沭陽西鄉李兆珩偽造官錢鈔票案


1909年1月,知縣張恭彝將案情上報兩江總督端方。1月29日,“江督端午帥”批覆稱,由於此案事關偽造官錢鈔票,情節較重,命“江藩司會同臬司”派員提審案犯,務必獲取確鑿口供,並從嚴懲處。此外責令沭陽知縣儘快拿獲“逸犯王海波”。


沭陽往事 | 1908年 沭陽西鄉李兆珩偽造官錢鈔票案


在中國古代,偽造貨幣歷來是可判處極刑的重罪。按《大清律例·刑律·詐偽》中之規定,“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後。匠人同罪。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若偽造進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到了清代晚期,紙幣制度日趨完善。1905年,由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第17章中即有“關於偽造通用貨幣”的罪名。此外,根據宣統二年(1910)頒佈《兌換紙幣則例》第14條之規定:“偽造、編造紙幣或偽造紙幣所用特別紙張者,俱以偽造國幣論,依刑律從嚴懲治。”


注:

高流,清代沭陽二十六鎮之一。據民國《重修沭陽縣誌》載:高流鎮,在治西北六十里,與山東接壤。嘉慶十八年(1813),沭陽縣丞由錢家集移駐至此,高流遂成為沭邑西北重要的口岸集鎮。1949年5月20日隨潼陽縣一部劃歸新安縣(今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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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拿獲偽造官錢鈔票人犯[N].申報,1909-01-17(3).

2、拿獲偽造鈔票要犯[N].申報,1909-01-29(4).

3、張榮錚等點校. 大清律例[M].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1993.12.

4、秦瑞玠輯注. 大清新刑律釋義[M]. 商務印書館, 1911.

5、張家驤著. 中華幣制史[M]. 民國大學, 1925.11.

6、卓漢平編著. 中國近現代貨幣銀行簡史[M]. 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2.

7、王先謙撰. 東華錄:東華續錄 7[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01.

8、鳳凰出版社編. 中國地方誌集成 江蘇府縣誌輯 57 民國重修沭陽縣誌 [M]. 南京:鳳凰出版社, 2008.04.

作者:劉陽(連雲港市重點文物保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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