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下列7種信訪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7種信訪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7種信訪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信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行為的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以及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眾圍堵國家機關大門、衝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攔截車輛阻礙交通等擾亂辦公秩序、社會公共秩序,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和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杆、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7種信訪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笫四十三條之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拒不服從解散命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下列7種信訪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本身是保障民眾的正常信訪權的,但是信訪有信訪的程序,如果當地行政單位確實有行政不作為或行政侵權現象的話,即便是民眾要向上級有關單位投訴,也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進行,不能不加思索的去組織民眾,在政府辦公區域隨意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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