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山西推進“標準地”改革 營造“六最”營商環境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 錢龍)為認真落實山西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取得重大突破的決策部署,依據《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對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意義和主要目標、“標準地”的含義和指標體系、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基本原則、“標準地”出讓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介紹。

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意義和主要目標

推進“標準地”改革是我省營造“六最”營商環境、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提高土地供應效率、減輕企業負擔的重大舉措。通過簡化、優化、標準化工業項目供地程序,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促進工業項目儘快落地,大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加快推進企業對標競價的“標準地”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通知》有關規定,在有條件的區域,實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2020年6月底前,山西各市要做好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準備工作,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要至少出讓一宗“標準地”;2020年9月底前,山西各市在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有條件的區域,要至少出讓一宗“標準地”;2020年10月後,山西各市要加快實施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促進項目開工落地。

“標準地”的含義和指標體系

(一)“標準地”的含義。本實施意見中的“標準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指標,並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標準地”的指標體系。“標準地”的指標由區域評價和控制性指標構成。區域評價包括:區域節能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控制性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能耗控制、環境標準等。

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膽探索,構建有自己特色的、公開透明、規範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選高質量項目落地。

(二)提升服務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土地出讓前,按照政府統一服務要求,完成擬出讓“標準地”所在區域的區域評價,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三)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用地企業對標競價取得土地需按照具體項目標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並進行公示。通過建立健全“標準地”監管制度,強化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特別是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環節的監管。

“標準地”出讓程序

(一)事先作評價。在全省有條件的區域,按照政府統一服務要求,全面實施區域節能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價,為“標準地”落地提供堅實基礎。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確保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

(二)事前定標準。在區域評價的基礎上,按照高質量發展導向要求,制定本市、縣、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指標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能耗控制、環境標準等構成。具體指標可根據產業導向和地塊實際進行設置。

(三)事中作承諾。用地企業對標競價取得土地後,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同時,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指標複核辦法、承諾事項、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企業按照具體項目標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公開公示後即可開展設計施工,加快開工項目落地。

(四)事後強監管。按照“誰提出、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人民政府、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用地企業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複核等環節建立監測核查機制,對土地出讓後用地企業的合同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綜合監管,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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