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永光等13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永光、李旭强、李少强、唐金毫、唐朝勇、唐朝权、唐金红、何学海、何学成、唐民强、黎明海、唐金干、李有林敲诈勒索罪一案,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旭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少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唐金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朝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朝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金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学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学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民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黎明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金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有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光、李旭强、李少强、唐金毫、唐朝勇、唐朝权、唐金红、何学海、何学成、唐民强、黎明海、唐金干、李有林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永光、李旭强、李少强、唐金豪、唐朝勇、唐朝权、唐金红、何学海、何学成、唐民强、黎明海、唐金干参与勒索他人现金数额为37.2万元,既遂28.2万元,未遂9万元;被告人李有林参与勒索他人现金数额为27万元。13个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13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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