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点击蓝字

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关注我们

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对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判处农某楼等15人二年二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具体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十ー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农某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期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农某楼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农某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梁某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ニ万元。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9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农某楼等15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楼、农某历、黄某留以本地木材生意被外地人抢占、帮助他人讨债等为名,纠集该屯包括被告人农某佳、黄某彬、黄某完、梁某元、黄某敢、农某恒(在逃)、黄某品(在逃)、蒙某参(另案处理)、农某璜(在逃)等为主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农某楼、农某历、黄某留、农某佳、黄某彬、黄某敢、黄某亮、梁某元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农某楼、农某历、黄某留为首,农某佳、黄某彬、黄某敢、黄某亮、梁某元为主要成员,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造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楼、黄某留、李某生、黄某彬、黄某敢、黄某亮、梁某元、黄某棒、黄某、黄某、黄某南、陆某希、黄某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农某历、农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拘押的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超过24小时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独自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究其刑事责任。

审核:李永明

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